【法治护我心】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开启法治新篇章
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 赵精武
近期,国务院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意味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在网络领域的制度补全,有力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防沉迷网络以及打赏网络直播等现实问题的关注。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改变了社会运行模式,同时也改变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高效的信息传播、多元的信息服务以及宏阔的观察视角,使得未成年人可足不出户了解人文历史、科技信息等多方面的知识内容,辅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培养自主学习。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迷失在网络空间,除了过往存在的网络沉迷问题之外,参与网络暴力、过度网络消费等现象也侵蚀着未成年人尚未成型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条例的审议通过正是为了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上网、科学上网。
在该条例中,创新性地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共治模式,从监管机构、企业、高校乃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家长等参与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方主体均应当参与其中,一切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根本原则。其一,在网信监管层面,网信、教育、电信、公共安全、民政、文旅、卫健等多个部门将协调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全方位、多维度地打造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其二,在社会组织层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将充分发挥行业引导功能以及基层自治功能,协助该条例的落地落实。其三,在教育机构与家庭层面,除了高校、教育机构需要持续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上网观之外,同时也要求家长有义务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因为家庭教育同样是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关键教育环节,不能简单将所有责任一并甩给学校和老师。其四,在企业层面,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还是智能终端设备制造者、销售者,既要配合监管机构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产品或服务研发、销售的重点合规事项。
该条例不仅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殊保护规则纳入其中,还将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新型负面网络活动作为治理重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素养先行,创新教育课程。在未成年人网络工作中,最重要的事项便是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引导未成年人清晰辨别网络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该条例授权国务院教育机构和网信部门共同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并且将网络素养作为国家素质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一方面,学校、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需要保障良好的上网环境,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指导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主学习;另一方面,包括设备制造商在内的企业则需要确保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识别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基本功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功能模块。
第二,拒绝网络霸凌,预防网络沉迷。面对互联网的信息大爆炸,需要社会各界搭建好网络信息的过滤网,筛除各类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尤其是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趋势下,为了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该条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上发布任何形式针对未成年人的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的信息。并且,针对部分不良商家在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应用程序或智能产品中插入广告等不良信息,该条例直接明确禁止插入和推送“网络游戏链接”和“与教学无关的广告”这两类信息。此外,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过度消费,该条例同时还采取诸如“限制单日累计消费数额”“限制单次消费数额”“禁止应援打榜”等功能模块,为了落实这些功能模块的实际效果,该条例将“身份核验”作为强制环节,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严格实施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制,并配合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机制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第三,特殊保护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收集处理。现阶段,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存在的另一个棘手问题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这类敏感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既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利,也容易招致网络欺凌、人肉搜索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性事件。该条例单独将“个人信息保护”成章,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必要性,需要满足“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两个条件,以“最小授权原则”为标准,限制能够访问此类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避免内部员工泄露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强化了家长的监护职责,以义务性条款的方式督促家长等监护人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
总结来说,条例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步入社会共治的全新阶段,契合了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目标,塑造积极向上的健康网络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和信息技术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