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获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省级补助资金2亿余元
本文转自:闽东日报
本报讯(记者 龚键荣) 日前,省财政厅、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4年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其中,我市获得补助资金2.3693亿元,位列全省第一。
据了解,此次下达省级示范创建资金14.15亿元,其中12.95亿元用于第一、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由县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创建对象400万元至1200万元补助资金;1.2亿元用于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每个创建对象300万元。
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获得补助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