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破产企业主摘掉失信标签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帮破产企业主摘掉失信标签
江苏昆山:民事检察监督打通终结执行与破产审查衔接壁垒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马心茹)“感谢检察机关帮我和我的企业摘掉失信的标签。”近日,江苏省昆山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告诉前来回访的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现在他名下两家因此发展受限的企业已经走上了正轨。
2003年至2008年,李某在昆山分别注册了三家公司,其中昆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在2017年8月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对象,因为科技公司是一人公司,李某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于是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2018年1月法院受理债权公司对科技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同年5月,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程序。2019年6月,法院裁定宣告科技公司破产,并于同年11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然而,科技公司破产后,李某却一直没能被解除限高制裁。李某告诉检察官,这导致自己名下的其他两家企业声誉受损,还遇到了贷款难、招投标难等问题。
2022年3月,昆山市检察院依托苏州市检察机关构建的法律监督模型,将受理破产企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等数据进行碰撞对比,排查出科技公司已破产,但未被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的线索。
昆山市检察院随即向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对裁定宣告破产的被执行人及时终结执行程序。2022年5月,相关建议被法院采纳,科技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被解除高消费限制。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某的情况并非个例。除了一些破产企业未及时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有部分企业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并未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处于既无法进行破产清算,又不能执行的僵局。为此,2023年4月起,昆山市检察院尝试打通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督促法院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及经营异常企业移送破产审查,有针对性地监督应移送破产审查而未及时移送的执行案件。今年2月,该院不断考量、细化适用“执转破”程序的案件筛查方式和标准,与法院开展座谈会商,摸排执行程序存量案件中符合转破产程序的案件线索。
截至目前,该院已监督完成3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全流程审查处理,并监督法院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按期删除企业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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