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广告设计工作室因违规停放电动摩托车被罚
本文转自:人民网-湖南频道
近日,湖南湘潭韶山一广告设计工作室因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电动摩托车,影响疏散逃生,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韶山市延安路的韶山市隆盛商贸城开展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商贸城商品房2栋127号韶山市润鑫广告设计工作室安全出口处存在违规停放电动摩托车充电情况,与该电动摩托车车主彭某(韶山市润鑫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沟通时,其拒绝当场挪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经营者当场未进行挪车是因外出办事,无法赶回来,导致未立即整改火灾隐患,在了解情况后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并提交了复查申请报告、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减免处罚的报告。经大队消防监督员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将电动摩托车挪走,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较轻违法情形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2-7)中较轻违法行为情形的裁量区间,应当给予该单位处罚款额度的0%-30%,规模划分10000平方米以下(该单位总面积18平方米),裁量区间0.5万≤A<0.95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该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经核实,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小于处罚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之规定,大队决定给予韶山市润鑫广告设计工作室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周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