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干海马、鲨鱼翅当作“食材”携带入境
本文转自:人民网
将干海马、鲨鱼翅当作“食材”携带入境
一务工回国人员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获刑罚
本报讯 国庆佳节将至,出境旅行、务工回国时喜爱购买特色食品的朋友要注意,有些特殊食材如携带入境很可能构成犯罪。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制品走私案,被告人孙某从国外务工归国时,携带了大量干海马、鲨鱼翅入境,最终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孙某在外务工多年,临近回国时,在当地购买了若干鲨鱼翅与干海马想带回国食用。此前,孙某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对其进行过专门培训。临回国前,孙某的同事也再次通过微信对其作出过提示。但孙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携带购买的干海马、鲨鱼翅踏上了回国旅程,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
北京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某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查验,在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价值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并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孙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刘津宁 郑冰冰)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为4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孙某被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或者交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均违法。看似“珍贵”的食材背后,往往涉及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等各个环节,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许多动物濒临灭绝,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个别群体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畸形消费观念,又会进一步刺激非法贸易的猖獗。因此,法官提示,出国旅行、务工等人员回国时,应谨慎携带动物类制品,避免因不知情或侥幸心理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