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重庆这几类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管辖有调整
4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市高法院)召开“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公告》。
近年来,市高法院积极构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更好服务支撑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国家战略与重庆市委中心工作。市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吴美来介绍,“加强交通运输专业化审判更好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主要采取发挥专业优势,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优化审判职能,推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司法改革,健全交通运输司法运行机制三个方面的工作思路。
会上,市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志发布《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24〕7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是据以确定管辖的连结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以下第一审涉交通运输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管道运输合同纠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2.仓储合同纠纷;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仓单质权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二是原由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的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调整为由法律规定的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我们将紧扣交通运输管辖职能调整契机,继续在‘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新定位中找准专门化法院新的历史使命。”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剑波介绍,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后半篇文章,继续深化国内外交通运输审判规则衔接,探索构建涵盖铁、公、空、水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司法保障体系,推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交通运输审判司法品牌。(文/图 唐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