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谨防虚假宣传陷阱

案例背景:

近年来一些诈骗分子盯上了老年人和他们的养老钱。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套路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注重养生与健康的心态,以健康养生为诱饵,利用“免费养生知识讲座来就送礼品”“祖传独家秘方包治百病”“嘘寒问暖亲情服务”等方式,伪装为“医学专家”“孝心子女”“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博取老年人信任,并散布各类健康谣言贩卖焦虑,将保健品虚假宣传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进而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镇江市民陈大爷购买了‘御用上方’,当时是3980元一套,一套里面是三盒。当时被老板召集到一个饭店讲课,老师自称是副院长,说产品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陈大爷吃了这款名为御用上方的产品后,不仅没有效果,而且发现包装盒上竟然写的是——属性为“压片糖果”。发现被骗后,陈大爷报了警。

最终法院对该案的部分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其中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分析:

该案涉及养老诈骗、虚假宣传。不法分子通过不实承诺、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欺骗、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产品,对此《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均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那么,买到劣质保健品如何维权?韩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赋予消费者既能向生产者索赔,也能向销售者索赔的选择权,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立案,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等多个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报警,最大程度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律师介绍:

韩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司法所公益律师,专注于提供处理重大疑难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征地拆迁、争议解决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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