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变毁容,能否要求“退一赔三”?兼谈识别医美欺诈的“七步法”
案例背景:
随着审美观念的不断转变和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求美者步入了“医美行业”。从常规的美容护肤、到各种美容产品的注射、激光治疗、到最后的“动刀动枪”,医美正在逐步的从“高端消费”演变成一种“平价产品”,融入到求美者的生活方式中。
但是,医美作为一种医疗行为,具有严格资质和资格要求,“非法行医”、“虚假宣传”、“使用三无产品”等医美乱象频发,很多求美者“整容”变“毁容”,那如果一旦出现医美纠纷,我们求美者能否要求医美机构“退一赔三”,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如何识别医美欺诈行为?
真实案例: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经验丰富,遂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明确了医美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我们求美者在求美过程中如何识别医美欺诈行为呢?对此律师建议,消费者识别医美欺诈可用“七步法”:
首先看机构资质,即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其次看人员资质,即从事医疗美容的主诊医师和护士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看技术类别,要识别拟开展的医美手术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开展的手术,如为限制开展的手术,医美机构是否有备案;
第四看产品资质,很多医美产品都是医疗器械或者药品,要查验产品的注册证或备案证,同时对于特殊的医美产品,如肉毒素等需要冷藏的产品,医美机构是否按照标准进行了保管;
第五看价格,医美机构的服务是否都是明码标价,不存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的行为;
第六看收款方,看是否存在用个人卡或其他机构账户收取医美诊疗费的情形;
第七看宣传,即医美机构的宣传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
律师介绍:
姚琴,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规部主任,至瑾法商综合服务平台专家律师,北京多家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专注于为医疗医药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医药医疗专家、企业家提供权益保障及争议解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