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A股!重磅发布!上交所四大维度完善退市标准、严格退市执行
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等多项政策调整方向;其中针对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意见》中指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并提出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强化退市监管等多项具体要求。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多份文件,就7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文件,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增强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系统性提出了政策措施。
在多项业务规则调整当中,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相关政策调整也备受投资者群体关注。对此上交所表示坚决落实、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修订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突出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的严监管导向,聚焦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具体体现在4个方面:
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
上交所指出,财务造假是触碰市场底线的恶性违法行为,市场关注度高,且态度鲜明、立场一致。本次修订在保留原有欺诈发行、规避财务类退市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
具体包括:严打多年连续造假,造假行为持续3年及以上的,只要被行政处罚予以认定,坚决予以出清;加大严重造假的出清力度,进一步调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连续2年造假的,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
第一,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坚决予以出清。此类公司内控形同虚设,独立性完全丧失,沦为控股股东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必要将其清出市场。通过退市机制设立“高压线”,也有利于震慑资金占用行为。
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指标,督促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拟将连续2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范围,第三年再次触及前述情形的,将被终止上市。
第三,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情形,督促公司规范内部治理。
完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
上交所提出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一方面,充分考虑沪市主板在新形势下的定位和上市公司发展情况,拟调高营业收入指标至3亿元;结合科创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对其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不作调整。另一方面,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机制,对于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予以退市,提高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范性要求。
提高市值类强制退市标准
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标至5亿元。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公司较主板在上市条件、发展阶段和收入规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有较大差异,科创板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然为3亿元。
对此上交所表示,这一调整,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有效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
此外上交所还表示,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等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文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突出 “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
下一步将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广大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项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对配套业务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