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提至80万元,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
3月28日,据微信公众号“巴中建设发布”,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通知包括支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推行“房票”安置模式、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存量商品房发展保障性住房等。
在优化购房补贴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规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装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按规定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外,对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且购买价格每个不高于3.5万元(含3.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3000元补贴;购买价格每个在3.5万—4.5万元(不含3.5万元、含4.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1500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2个车位补贴政策。
新政还提出,引进人才转正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鼓励引进人才领取购房券兑现安家补助,对选择领取购房券的,购房券金额在领取现金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5%,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引进人才领取的购房券,仅限本人是商品房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使用,购房券可以用于支付商品房首付款,也可以用于偿还商品房贷款,禁止流通、转让。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聘、解聘)巴中市,需在离职前按比例返还安家补助。
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方面,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对在市中心城区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购房群体,另行给予让利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申报价格调控范围。
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措施有效期内,向巴中市外购房者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面积)达到以下面积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补:3万(含)至4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100万元,4万(含)至5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200万元,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补300万元。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补。
同时,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用好用活异地商会平台,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专场营销,积极瞄准省外巴中籍人士聚集的重点城市和我市生态、环境、区位、价格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城市,开展营销推介、招商引资等活动,扩大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此外,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支持市、区在本地中心城区开展线上线下房交会活动及宣传推介活动,鼓励住房消费。各区紧紧抓住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房地产促销活动,助力房地产业扩需求、去库存、促销售。
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方面,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
同时,增加“又提又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提取部分公积金用于购房后再申请贷款(需留够贷款额度计算基数),提取和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市中心城区(含巴州城区、恩阳城区和巴中经开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住房消费
(一)优化购房补贴政策。
1.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规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装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按规定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地下车位且购买价格每个不高于3.5万元(含3.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3000元补贴;购买价格每个在3.5万元—4.5万元(不含3.5万元、含4.5万元)的,给予购买人每个车位1500元补贴。每户最多享受2个车位补贴政策。
4.引进人才转正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鼓励引进人才领取购房券兑现安家补助,对选择领取购房券的,购房券金额在领取现金金额的基础上上浮25%,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引进人才领取的购房券,仅限本人是商品房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使用,购房券可以用于支付商品房首付款,也可以用于偿还商品房贷款,禁止流通、转让。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聘、解聘)巴中市,需在离职前按比例返还安家补助。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
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对在市中心城区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购房群体,另行给予让利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申报价格调控范围。
2.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向巴中市外购房者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面积)达到以下面积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补:3万(含)至4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100万元,4万(含)至5万(不含)平方米的奖补200万元,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补300万元。政府给予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奖补。
3.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用好用活异地商会平台,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专场营销,积极瞄准省外巴中籍人士聚集的重点城市和我市生态、环境、区位、价格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城市,开展营销推介、招商引资等活动,扩大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
4.安排市级财政资金200万元,支持市、区在本地中心城区开展线上线下房交会活动及宣传推介活动,鼓励住房消费。各区紧紧抓住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房地产促销活动,助力房地产业扩需求、去库存、促销售。
二、推行“房票”安置模式
在尊重拆迁安置户意见基础上,市中心城区安置还房原则上采取“房票”安置,相关安置责任主体可采取公开采购选择安置房源。“房票”安置另行制定专门优惠措施,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安置户,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其他相关补贴政策。
三、支持存量商品房发展保障性住房
(一)可通过收购、合作方式盘活保交楼等存量商品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盘活存量的原则,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将闲置的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支持存量商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通过支持存量商品房发展保障性住房(一)(二)项规定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享受国省补助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银行信贷、水电气价格商改民等政策。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
(二)增加“又提又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提取部分公积金用于购房后再申请贷款(需留够贷款额度计算基数),提取和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三)允许“商转公”贷款,在巴中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符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四)实施“带押过户”,积极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扩面,让更多群众享受公积金惠民政策。
五、优化土地利用管理
(一)已建、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商业用房,在保证公共配套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康养、高新技术等公益性或经营性用途。
(二)新供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服务于社区的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的,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无偿移交。
(三)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待售周期短的地区,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按程序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的比例。经批准由商业用地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所在的相邻、相近及均质区域内,一定时期内暂停新增同类商业用地供应。
(四)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验收。
(五)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非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 建设的已出让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即作为使用土地证明,可实行分期开发,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可在1年内缴清。分期开发 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按 “容缺后补”原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一)鼓励打造高品质宜居住房,适应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度提高大平层、大户型、复式跃层等住房供应,鼓励建设精装修住房。
(二)鼓励开展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公共平台、空中花园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公共平台绿化面积按规定折算后,计入项目绿地率。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鼓励高品质住房按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聘请不低于AA级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收费。
(四)推广绿色建筑标准应用于居住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不断提升健康、安全、宜居性能。
七、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实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管理,实际成交价格降幅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0%、涨幅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0%,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情况,每年可调整两次申报价格。
(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项目交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要求以银行保函等替代预售资金保底金,或以可售商品房为预售资金保底金作担保。
八、提高地下车位利用率
(一)编制市中心城区停车规划,统筹地下、地上停车位配置,地面停车位应根据周边小区车位配套、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地下车位配置充足的小区、商业综合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原则上不施划占道地面车位(利用后退红线施划,纳入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的除外)。
(二)合理确定新建商住项目地下车位配建比例,新出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可按“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8个地下车位或户均不少于1个”的比例合理设置。
(三)商业建筑周边允许按商业配建车位数的30%在退界用地施划地面停车位,纳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商业地下停车位不分割出售,且和住宅车位统一经营管理,能实现商业、住宅错峰停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地下车位合并计入住宅地下停车位,合并计算后住宅地下停车位不低于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置0.8个。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购房人给予特别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申报价格降幅比例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收储闲置的地下车位,统一经营管理。
(五)在土地供应时,地下车位建设内容已纳入供地意见、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依申请直接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登记。土地供应时,地下车位建设内容未纳入供地意见、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按对应楼面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依申请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登记。登记费按商品住房标准执行。
九、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积极提供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银行机构按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下限,加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支持金融机构针对进城农民的收入特点、还款能力,推出专门信贷产品,优化降低贷款条件。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
(二)搭建银企沟通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切实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16条措施要求,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促进项目按时交付。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
(三)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对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按不超过2%的比例设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5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办理不动产权证后退还已留存保证金的25%。
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一)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50%,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一年内全部缴清。
(三)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展放验线现场测绘、土石方开挖等前期工作。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验线行政审批手续、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四)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前提下,对城建档案等可容缺受理的资料,建设单位作出限期提交承诺,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容缺受理承诺期满未完成资料提交的,备案部门依法处理。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优化税收征管措施,积极支持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出台“问题楼盘”验收指导意见,解决办证难问题。探索建立“问题楼盘”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主体工程已完工且后续可实现收入能够覆盖资金缺口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实施后续工程,再依法向有关单位追偿。
十一、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领域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恶意炒作、“黑中介”和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十二、强化要素保障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措施中涉及的购房装修补贴及车位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区级政府(管委会)兑现,其中,购房装修补贴及车位补贴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机制实行5:5分担,其余按照事权责任各自负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各县、文旅新区可自行制定相关措施,也可参照本措施执行。原《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巴府办规〔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