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久:核电产业如何更好地“引进来”“走出去”

近年来,美国频频针对我国核电产业发展采取打压举措,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清晰梳理以及理性评估,采取应对之策。

今年8月,美国核管会发布一项命令,暂停了一项向中国出口核相关物项颁发一般许可证的授权。同样今年8月起,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扩大了对我国核相关出口管制的范围,对一些物项制定了额外的核不扩散管制和许可证要求。美国针对我国核电产业的围堵其实一直没停,这几年动作不断。如2018年美国针对我国民用核电产业发布了具有联邦法律效力的《美国对中国民用核能合作框架》,名为“合作框架”,但本质上其实是限制美国核电技术、设备、材料向我国出口;2019年,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将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3家企业列入出口管制“实体名单”。

美国大力围堵中国核电发展,根本上是惧怕中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对美国构成竞争,对其霸主地位造成威胁。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且坚守“安全大于天”,各项核设施保持了良好的安全运行记录。依据国际核事件分级,我国主要几项运行技术指标保持国际前列。

截至目前,我国商运核电机组数仅次于美国、法国,位列全球第三;核电发电量位列全球第二;在建核电机组数继续保持全球第一。同时,我国正在稳步推进新核电站的建设,技术实力稳步提升,正在从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转型。美国把中国视为在安全性和经济效益更高的新一代反应堆研发方面的强力竞争对手,故将遏制我国核电技术发展、维持其技术领先作为重要目标。

美国对中国核电发展的遏制策略确实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影响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效率以及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对此,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首先,要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美国进一步污名化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而为了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我们需注意在日常实践中积累相关证据,以证明美国对我国核电产业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以法律手段避免我国核电产业的权益遭到侵害。

其次,我国核电产业在核电技术“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需格外留意他国相关制度,防范可能“踩坑”产生纠纷遭受损失。为避免落入“法律陷阱”,我国核电企业需认真学习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民用核电进出口政策等。

再次,为减轻美国围堵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除学习和遵守他国相关法律法规外,我们还要着眼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使我国核电产业的“引进来”和“走出去”在国内外两个层面都合法合规。

最后,面对美国的围堵,最关键的是要保持定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坚持走核电产业自主创新的道路。为从根本上应对挑战,我国核电产业应提升核心科技的自主化水平,填补某些尚未完全实现自主化的技术空缺,并着力做好自主核电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应用。为此,核电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研发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管理营运能力、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从而提升企业品牌和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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