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刘泉来:私权并不绝对,道德岂可强制
老年旅客发视频吐槽年轻人在火车卧铺挂帘,不让其他旅客坐在自己铺位所引发的“下铺之争”已发酵多日,网上热议一直没有停歇。日前,中国铁路12306客服回应称,铁路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围挡,但需跟其他旅客做好协商,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类似事件反映出代际之间在传统思想与个人权益、法律观念和道德准则等方面存在认知差与体验落差,这是双方争论不休的核心原因。
一方面,受到法律肯定的个人权利应得到尊重。旅客购票成功就意味着其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生效,购票时选定的车次与座位是合同的标的,乘车就座是履行合同的座位或铺位使用权。这不仅包括购票乘客的就座权,也包括乘客对该空间的使用或支配权。占用其他乘客座位等行为,侵害了购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霸占座位等侵犯他人私权的行为可能被界定为“反社会”。因此,在自己的铺位上悬挂床帘、摆放行李等,是旅客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与在家庭等私域不同,身处公共场所,私权要适度让位于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财物,“私权神圣”不能绝对化,而要同时考虑到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座位使用权与“垄断性使用权”存在区别,虽然乘客对自身座位使用权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但对其他乘客的合理使用请求也应予以满足,如上铺乘客难免要借道下铺、使用公用小桌板等。下铺乘客的确可以挂帘子遮光,也可以拒绝他人长时间坐在自己的铺位,但不应过度强调“卧铺即自己的领地”,也不可把床铺当成自己的房间,秉持“严禁越线”的原则。例如,2020年,一名在列车上中间座位就坐的男子拒绝给靠窗乘客让行入座,称自己没有为对方服务的义务,引发广泛关注。事实上,过道及上部空间属于公共区域,以“私权不可侵犯”为由拒绝、排斥他人合理使用权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社会道德的角度考虑,在公共场所,使用公共物品的私权不宜绝对化,也要兼顾到公共利益;既要尊重购买者的使用权,亦要允许他人的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应谨防以道德绑架替代法律规范。生活中不乏利用道德绑架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如公交车上年轻人被强制让出常规座位。同情弱势群体、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是社会人情味的体现,但道德终归不能代替法律。我们给予让座者掌声的同时,对不让座者也不应进行惩罚或谴责,而应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在法治社会,道德的地位是明确的: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大支柱,道德标准高于法律的底线规定,但不具有与法律同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道德是用来约束自身的,如何选择自身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否则容易形成法律的泛道德化,混淆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常言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目标,二者间存在不一致并不鲜见。真正的“以德服人”,是在尊重法律、理解他人的基础上,高标准要求自己而非苛求他人。
法律与道德可以互相成就,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润滑剂。当依法行事与尊奉道德的人之间出现矛盾时,首先应通过柔性手段化解。以此次事件为例,一方面,公共服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出台人性化的规定细则,在肯定乘客铺位使用权的同时,以贴条提示、广播等方式鼓励分享,明确界定铺位使用权的边界,预防争执的发生。另一方面,铁路部门可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封闭、漫长的旅途中,乘务员既是秩序维护者,也是冲突化解者,对于乘客间的纠纷列车员应积极沟通调解,尽量使矛盾消失或降级。此外,舆论也不应成为矛盾的“激化场”与纠纷的“审判庭”,而应当成为提高法律和道德意识的“助推器”。古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六尺巷精神,今有“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去芜存菁后,相信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能够成为化解法律与道德冲突、滋养社会和谐的良药。
“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道德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德法并举,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尊重他人的道德观,共同建设“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作者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