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祥:抓住城乡融合发展重要窗口期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以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部署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重点任务。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工农城乡关系演变深刻反映我国体制机制改革重要进展。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新世纪初,我国调整工农城乡关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体制机制。进入新时代,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正在加快形成。
当前,我国正处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窗口期。必须要做好乡村全面振兴这篇大文章,突破就乡村论乡村,要有跳出“三农”解决“三农”问题的眼界,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按照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大市场要求,着力破除城乡稀缺要素双向流动体制机制障碍,激活闲置农村土地要素,在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前提下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瓶颈制约;激发城市人才、技术和资本流动活力并更多地流向农村,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不断优化城乡要素在全社会优化配置。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引领以及提升城乡建设水平和融合治理水平统筹谋划,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农民进城务工是大趋势。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大量乡村人口离开农村,农民工规模近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8亿人,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近1.3亿人。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附着在户籍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差别对待的藩篱,把该打开的“城门”打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围绕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农民尽管长期在城镇工作居住生活却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的情形,这给新型城镇化和农村深化改革带来挑战。农民不愿意放弃户籍,深刻原因是进城农民融入城镇生活面临困难,对前景顾虑重重,这又加剧了农村土地闲置和建设用地紧张;推高农用土地流转价格,削弱农业国际竞争力。解决城乡人口和土地合理流动难题,既要提升进城落户农民的社会保障和享有公共服务水平,让农民愿意融入城镇;又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让农民放心进城。当然,农民进城要符合客观规律,保持历史耐心,不能一哄而上,更不能受不正确的政绩观驱动,出现强制农民进城上楼及强制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流转交易发生。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积极探索农民集体权益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要把促进脱贫地区人口就业作为重点,增加工资性收入。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净收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清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我国农村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将纷纷到期。要深化农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颁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有序推进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试点,健全农民承包地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农业补贴、价格支持和政策性保险的农业支持制度。考虑到乡村人口流动和承包地流转,出现实际种粮农民较难获得应得的农业补贴的新情况,要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更加注重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多年来,我国对稻谷、小麦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考虑到玉米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粮食作物,对其他农产品价格影响广泛深远,未来可以探索玉米政策性收储措施,进而发挥玉米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促进其他农产品价格稳定的作用。
为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增强并完善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转移支付机制,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