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内鬼”售卖50多万条个人信息!判决亮了

姓名、手机号码、地址……

这些个人隐私信息0.2元/条被低价收购?!

记者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

有人利用工作便利获取50余万条信息用于牟利

该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买卖双方均获刑罚。

案件:

利用工作之便下载50余万条客户信息出售

纪某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获取更多客户资源,某日,其向姚某提出收购客户订单信息的需求,并承诺以每条信息0.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姚某收购。

利益面前姚某非常心动,动起了“歪脑筋”。姚某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客户网店的电商销售及运营工作。在纪某的指使下,姚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司后台下载客户网店的订单信息520882条, 并于同日拿到纪某的货运仓库内,按照纪某的要求在纪的电脑上进行筛选后交付给纪。订单信息包含客户姓名、手机号码、快递收货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纪某仓库的电脑里提取到该网店的客户信息489027条。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

买卖双方均获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纪某、姚某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群发短信提醒其注意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危险,并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赔礼道歉。

被告人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审慎有限提供个人信息

经办法官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纪某、姚某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纪某结伙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姚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应对数字化挑战、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提供个人信息,不受高利诱惑,不随意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和社交账号等供他人使用。

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要将用户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并可通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此外,相关部门要追查源头,深挖泄露数据的主体,包括非法收集、转让、买卖、帮助建立平台、通讯群组等,深挖各类犯罪相关利益链条。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取得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元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形成灰色产业链,部分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交织,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公民要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审慎有限提供个人信息。如遭遇信息泄露等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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