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多领一笔动迁款虚构一个“女儿”,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十多年前,张某某在拆迁前夕虚构了一个女儿,不仅多领了一笔动迁款,还在其后的七年中,骗取政府低保。
11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获悉,11月1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的房子面临动迁。某天他离开拆迁办,“黄牛”上前与他攀谈,“只要花钱弄个孩子就能多拿一份动迁款。”
张某某花费近3万元,从“黄牛”处弄到了一份外省市医院的出生证明,并到派出所申报了户口,虚构了一个“女儿”张某欣,之后多领到23万余元动迁款。
2012年7月左右,张某某接到居委会的电话,询问他的工作生活情况,张某某反映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自己还失业了,居委会工作人员据此告知张某某可以申请低保。张某某心中却犯了难,他担心如果不给“女儿”也申请低保,会露马脚。于是,张某某给自己和“女儿”一起申请了低保。按照虚假户口,“女儿”此时年幼,因此所有手续材料都由张某某代办代签,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并未觉察出异样。
从2012年7月开始,张某某的银行卡每个月都会收到街道发放给他和“女儿”的低保金。直到2019年9月,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照低保发放的规定,让张某某提供其女儿的学籍证明材料,张某某迟迟无法提供,街道才停发了张某某“女儿”的低保补贴。在这七年间,张某某利用并不存在的“女儿”,领取低保补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23年初,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派出所的民警在整理辖区内老户口的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张某某“女儿”张某欣的出生证明存在可疑,经鉴定,该出生证明系伪造。张某某虚构生育有女儿,骗取政府动迁款、低保补贴的事实败露。
经审查,普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