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某泄露患者病历被行拘!罗翔发文解读
12月12日,周海媚工作室发声明确认,周海媚于12月11日因病去世,年仅57岁。
13日,一份疑似周海媚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热传,详细记载了周海媚在北京顺义区某医院的就医信息。
当天,涉事医院宣传科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了该份病历的真实性。此事迅速引发热议。
有网友表示,“必须严查,太没有道德底线了”“泄露患者隐私是犯法的”。
12月14日,平安北京顺义发布通报称,近日,顺义公安分局查处一起散布他人隐私案件。经查,12月11日,符某某(男,36岁)利用其在顺义区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一名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 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顺义公安分局已将符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2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个人公众号发文对此事进行法律解读。
他认为,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称号等权利并不随着死亡而彻底的消失,而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续维护,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是行政责任,《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受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健全的医疗秩序,捍卫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我个人的粗浅看法是,其中所说的患者并不应该仅仅限于活着的患者。即便认为患者不包括死者,那么《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至于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个人的健康生理信息自然是一种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罗翔还提醒,“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但是,“如果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包含生者的个人信息,自然也可以犯罪论处”“比如患者刚刚离世,家属就接到葬礼墓地的推销电话,泄露患者家属的个人信息那就很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国青年报(整理:陈垠杉) 来源:大河报、中国新闻网、罗翔说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