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料远房孤老表叔,继承遗产于法有据
81岁的老人徐某独自生活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洋滩村。他先天残疾,一生未婚未育,除了住在同村的远房侄子严某没有其他亲人。严某也年过七旬,虽说是远亲,但时常探望徐某并照料他的日常起居生活。
2020年10月,徐某在外出时不慎跌入河中身亡。严某为徐某料理了后事,经村委会工作人员提醒,南浔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徐某生前曾为他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有5万元的赔偿金。当时,徐某并没有填写保险受益人,严某决定申请这笔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严某并非老人的直系血亲,不是法定继承人。
因双方协商未果,严某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徐某意外死亡的保险金5万元。
承办法官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虽然按照制度规定,徐某遗产依法应由洋滩村集体所有,但考虑到严某的善举应当表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法院出具了放弃保险权益的书面说明。
法院认为,结合村民、村委会以及派出所的调查情况,认定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且村委会已放弃保险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同时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因此,严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严某保险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严某对于徐某生前的关怀、照料赢得了乡里乡亲的高度赞扬。严某作为徐某的远房侄子,虽无法定义务,但自愿扶养老人,其行可彰。村集体出于情理放弃徐某的保险赔偿金,有助于涵养敬老爱老的乡风文明。本案判决进一步弘扬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出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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