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穿裙子替女孩做亲子鉴定?河南一司法鉴定中心被指造假,司法局介入调查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吴陈幸子
3月12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发文称“河南黄淮司法鉴定中心将男孩鉴定成女孩用之落户”。
文中称,其卧底掌握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一对王姓夫妇,2023年9月在河南黄淮司法鉴定中心,用自己亲生的4岁男孩,顶替其未满3岁的“女儿”的身份,在该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拿到了真实亲子鉴定报告,用于落户!
鉴定摘要为:王某夫妇为其“女儿”王某珂办理户籍,委托河南黄淮司法鉴定中心亲子关系鉴定。最后鉴定意见:王某夫妻是其“女儿”王某珂生物学父母。
该司法鉴定报告中的两名鉴定人为:侯某某,王某某;授权人签字为:战某某。在司法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王某某与被鉴定人王某夫妻和其“女儿”(实为男孩)四人合照;鉴定人王某某系黄淮学院副教授。
父亲承认用男孩代替女孩做鉴定
原因是女孩在外地不方便回老家
3月12日,上官正义告诉潇湘晨报记者,3月9日他在驻马店市汝南县白庙村见到了王某,王某起初不承认,在他们出具相关文件后,王某才承认该鉴定报告中的“女孩”照片,是其儿子王某某顶替。
至于是否有向鉴定中心付费用,“他(王某)什么也不说,他说他只是配合亲戚安排找了关系,然后找人做的事情。”王某也一直强调,王某珂是自己亲生女儿。
“如果是你亲生的话你不需要去承担这么大风险啊,为什么还要用儿子去顶替做奠定?”上官正义指出其中的疑点。
据红星新闻报道,王某告诉记者,孩子是他在外地打工时生的,当时家里小孩多就送出去了,但之后对方不要又退了回来,然后就在亲戚家养着。
既然是亲生女儿,为何又让亲生儿子代替其做亲子鉴定?对此,王某解释称,当时孩子在郑州,不方便回老家,自己接到家人通知,就让儿子王某程穿上裙子来到司法鉴定中心。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也并没有甄别孩子的性别,经过拍照、抽血、化验后,最终在2023年9月26日,河南黄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豫黄淮司鉴中心[2023]物鉴字第471号》文件。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3月11日下午,记者前往汝南县卫健委,工作人员在查询资料后证实,在汝南县境内,王某、李某夫妻名下并未有名为王某珂的孩子的出生证明。
鉴定中心负责人:
别人提供什么
我们就按照什么方式来做
3月11日,上官正义前往河南黄淮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招牌实为“河南黄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我们见了负责人,她认为他们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也是别人的问题,她说别人提供什么我们就按照什么方式来做。”
上官正义也与出具这份鉴定报告中两名鉴定人之一的王某某(副教授)取得了联系,该教授表示自己只负责鉴定,至于被鉴定人身份、性别等不需要她具体核实,“核实身份与是否为鉴定报告负责的问题,她表示要问其他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河南黄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贾经理称,王某、李某前来做鉴定时提供的出生证明上性别为女孩,如果鉴定环节中女孩被人替换,那这应当是被鉴定人监护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问题。“如果存在问题,我们负全部法律责任,若查实任何一个人收了他们的钱或者怎么样,这个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举报就举报,我绝不维护。但这个报告结果是不是虚假的,应由司法局的相关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如若专家鉴定是虚假报告,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坚决承担。”
据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加强法医物证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内提取检材。坚持司法鉴定人亲历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时应向当事人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与其共同拍照(彩色照片),检材提取应全程录像。
此外,据2020年12月29日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到场并确认鉴定事宜。
3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就上述事宜致电河南黄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听人员表示自己不清楚情况,负责人贾经理出去了,不便与其取得联系。
驻马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已经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调查,后续可能会发布官方通报。
律师:
若委托人与鉴定人串通
均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罪
若确认造假,涉事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委托人欺骗鉴定中心完成的假鉴定,与委托人和鉴定中心串通完成的假鉴定,法律责任上会有什么区别?潇湘晨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
丁金坤:以男换女去鉴定,出具虚假鉴定,造成严重后果,若是委托人与鉴定人串通的,均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罪。如果鉴定人不知情,是委托人以假换真骗取鉴定的,则鉴定人未尽审查义务,也可能涉嫌出具文件重大失事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条文中的“情节严重”是指该虚假文书的社会危害性,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伪造、变造文件行为予以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