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倒卖文物 多名“摸金校尉”获刑
近年来,随着“盗墓”题材爆火,“摸金校尉”广为人知,有些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想通过“摸金倒斗”来发一笔横财 。4月9日,山西高院公布一起盗掘古墓、倒卖文物案件,多名被告人因盗掘古墓或倒卖文物获刑。案涉文物经山西博物院鉴定,共有三级文物18件,其中10余件青铜器以230万元被卖,后又以300万的价格被转手,另外4件青铜器被以130万元价格卖出。
2013年,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伙同陈某、廉某等15人先后在临猗县孙吉镇安昌村实施盗墓,盗出编钟一套(约7件)、青铜鼎、青铜链子壶等10余件青铜器。盗窃出的文物由张某联系河南洛阳的陈某,由陈某通过中间人多方联系到薛某,薛某伙同四川人何某(另案处理),以23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买走。后何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卖给香港谭某。
2015年,被告人孙某、卢某等五人在夏县禹王镇司马村实施盗墓,盗出1件青铜鼎、1件青铜瓶、1件青铜扁壶、1件青铜盉。卢某联系将4件青铜器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洛阳的于某(已起诉),所得赃款由各被告人分得。
经鉴定,盗墓地点分别位于临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咀遗址、南坡遗址、后地遗址保护范围内及夏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师村遗址和“司马古墓区”保护范围内。案涉文物经山西博物院鉴定,共有三级文物18件。
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等以牟利为目的,联系买主促成非法文物交易,且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其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联系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李某等共同参与预谋,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且分得较大份额的赃款,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廉某等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等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该案系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所盗墓葬司马古墓区系战国-汉墓葬,所盗遗址属于龙山和仰韶文化遗址,是黄河根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千年的文明进程在这里留下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地上相对完整的古建筑和地下古墓制形态,以及考古发掘中大量青铜器及文物器皿的出土,对中华文明探源研究具有重要的佐证意义。该案系专业化犯罪团伙,勘探、盗掘、销售分赃,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作业,犯罪团伙盗掘古墓葬,涉案文物众多,非法获利数量巨大。法院结合盗掘的古墓葬等级、倒卖的文物等级,对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损害结果、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全面打击文物犯罪,斩断文物犯罪链条。同时,该案判决对于盗掘古墓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认定、对于盗掘古墓葬结束后参与转运赃物的犯罪性质的认定都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