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中获知技术,解约后违反保密义务转让:药企被判赔两千万
从道地中药材“香菇”中可提取西药原料药“香菇多糖”,用于提高癌症患者免疫力的治疗,该原料药须使用中医药技术完成提取。江苏某制药公司获得该技术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转让获利,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技术秘密转让方2000万元。
4月2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2023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被列入。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日前还被列入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香菇多糖”是一种帮助癌症、肿瘤患者提高免疫力的宿主免疫增强剂。据法院查明,“香菇多糖”的原料——“香菇”系产于我国西南某山区,需在特定季节、天气、时辰,以特定方式采摘的“道地药材”,包含道地药材采摘信息的“香菇多糖”整体提取工艺技术属商业秘密。
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江苏某制药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提取道地药材香菇中的香菇多糖原料药以及生产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双方均负有对本项目技术的保密责任,如江苏某制药公司泄密,应赔偿原告2000万元并赔偿损失。此后,南京某医药公司向江苏某制药公司交付了核心提取工艺的手抄纸2页,并通过口口相传及现场指导的形式交付具体技术,包括道地药材香菇的采摘地点、季节、时间及提取工艺等。2005年,江苏某制药公司申请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批件并进行生产销售。2011年3月,双方解除此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
2011年3月,被告以100万元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案外人,同年7月将注册批件登记的生产企业变更申请为案外人。2014年4月,案外人公开宣称其“‘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
南京某医药公司得知后,认为江苏某制药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其享有的“香菇多糖”技术秘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00万元。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对“香菇多糖”生产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技术已投入生产且产值巨大,具有价值性;原告2页手抄纸记载的技术方案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未见完整记载于任何单一公知文献中,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关于侵权认定,从前述合同约定及当事人行为来看,尽管双方合同已解除,但不能排除承担附随保密义务的可能,被告构成违约。南京中院对单项秘密点及组合秘密点公知性逐一分析认为,被告申请涉案药品批件并向案外人转让的“香菇多糖”生产技术,与原告交付的2页手抄纸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工艺流程各环节记载的具体技术指标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被告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泄露。南京中院根据案外人产生的市场潜力及经济价值,结合合同2000万元的保密违约约定及被告多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去年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