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46岁,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
2024年年初
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经侦大队
接到辖区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报案
称公司业务员王某
私自占有公司业务款
且至今拒不退还
接警后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发现王某在担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
利用公司对其的信任
以及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合同第三方直接打款的方式
侵占公司工程款8万余元
并将所侵占款项
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经过侦查
民警发现王某
早已潜逃至外省
通过分析研判
逐步锁定
王某的活动轨迹和具体位置
▲民警赶赴云南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经侦大队根据线索
迅速组织精干警力
于5月1日
跨省驱车1200余公里赶到云南
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
王某对其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公司款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供述
由于其投资失败
欠下不少贷款
为快速偿还
王某抱着侥幸心理
利用职务之便
将公司工程款挪用
但很快就被公司负责人发现
为逃避打击
王某遂逃往外省
▲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青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
因涉嫌职务侵占
已被青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该公司的挽损工作
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法条链接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
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公司企业要完善各项经营和管理制度
强化监督职能,加强法律、道德文化教育
从机制上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
一旦发现职务侵占行为
要及时报警求助
供 稿:青原分局王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