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舰店护肤品低至1.5折,店长吃回扣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担任某知名护肤品牌网络旗舰店负责人期间,男子曾某伙同徐某,通过虚假申请团购、私设链接的方式,将公司近1500万元的品牌商品以1.5折的价格销售给袁某、周某所在的网络科技公司,随后该公司将该批商品以高价转售,并以回扣的形式对曾某、徐某二人进行贿赂。以上人员的行为给某知名护肤品牌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日前,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曾某、徐某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因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退赔,且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带领公司开展合规整改,该院审查后认为袁某所在公司符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条件,遂决定根据后续的合规整改情况对袁某及其公司作出处理。
公司产品被大量超低价卖出
2022年10月26日,某知名护肤品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青浦区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员工曾某在担任该公司某电商平台旗舰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公司流程,私自将公司产品以市场零售价1.5折的价格挂在旗舰店内销售,后统一被他人下单买走,造成公司损失数千万元。
2022年12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上海市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并于同日在江苏省抓获涉案网络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周某与法定代表人袁某。
经查,周某出于业绩攀升的考虑,与某护肤品牌公司的徐某商议以违法手段操作,低价购入该品牌公司大批产品。但徐某自身无操作权限,遂拉拢同事曾某一起干。2021年9月,曾某向公司申请以内部员工优惠价出售一批货物,公司审批后未予通过,但曾某却私自将该批货物低价转卖给周某,并从中收取回扣。
尝过一次甜头后,曾某竟在此后继续多次作案,且不再走公司的审批流程,而是直接指使一名下属将店铺全部商品库存表交给自己,随后将表单发给徐某,徐某交给周某挑选所需商品之后,曾某录入公司网络系统,形成购买链接虚拟套组,再由周某拍下,如此操作后,公司仓库误以为是正常订单,按普通流程进行打包发货。但实际上,这些商品都是以市场价1.5折的价格出售给了袁某公司,给该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查清基本事实后,该案被移送至青浦区检察院审查批捕。2023年11月,该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曾某、徐某、周某3人;同时因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赃退赔,与被害公司达成谅解协议,遂依法决定对其不批捕。
今年1月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销售经理在老板纵容下行贿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几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讯问。一开始,袁某对自己公司低价购入被害公司商品一事表示认可,但对给曾某、徐某回扣一事却表示“不完全知情”,企图逃避相关责任。然而,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卷宗,发现袁某公司曾支出30余万元作为回扣支付给曾某、徐某,且周某供述称回扣一事经过了袁某同意。
在证据面前,袁某承认,周某确实曾向自己提出“由于此次购买到的产品拿货价比较便宜,对方公司想要货款的15%作为回扣”。“起初,我有些犹豫,周某后又提出‘变通办法’,即购买等价值的手机、电脑等作为礼品赠送给对方。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以为这个不算是行贿,就答应了,后期也陆续签下几张物品的购买单,都是些电子产品。”袁某表示。
然而事实上,周某并没有按照与袁某商定的办法采购礼品赠送给曾某、徐某,而是使用这笔款项直接对二人行贿并私自截留了一部分。之后三人里应外合,周某先后通过自家公司采购渠道从曾某、徐某所在品牌公司订下65笔订单,共计25万余件产品,仅花费220余万元,并在之后将所有产品交给公司进行售卖,所获差价收益归公司所有。经鉴定,以上产品售价约为1500万元。
严惩犯罪同时
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青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曾某、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袁某、周某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取回扣,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应的,袁某、周某通过给予回扣的方式,诱惑曾某、徐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帮助其低价购入被害公司商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周某低价购入被害公司商品是经过本公司内部正式审批,且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其所获不当利益也都归属于单位,因此可认定涉案网络科技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处罚。据此,该院认为,周某在行贿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且负责实际操作,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其进行处理;而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且多次主动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带领公司开展合规整改,该院遂决定对涉案网络科技公司开展企业合规调查,并将根据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最终确定对袁某及其公司的惩戒力度。
今年2月19日,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对曾某、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对周某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3月,涉案网络科技公司提交了合规报告,并申请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同步开展合规整改。
此后,检察机关多次回访发现,涉案网络科技公司正积极督促相关人员进行退赔,截至目前已退赔被害公司大部分经济损失,其余款项也在执行中。下一步,青浦区检察院将根据涉案网络科技公司的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对袁某及其公司作出处理。
说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根据2018年11月2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条款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上述受贿情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王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