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挖“龙骨”20余公斤被起诉,经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吴起县男子深夜携带电锤、头灯等工具,在一处“龙骨”洞内盗挖,经鉴定查获的“龙骨”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杨某江,男,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江和杨某某(待查)驾车前往吴起县某镇,杨某江将车停在沟口处,杨某某在车内睡觉,杨某江一人携带电锤、头灯等工具到达沟里一处“龙骨”洞内挖“龙骨”。直到12月25日凌晨5时离开“龙骨”洞。
后杨某江驾车拉着杨某某准备回吴起县城。当行驶至长官庙镇长官庙村附近时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龙骨”20.85公斤。
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查获的“龙骨”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这批化石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被告人杨某江有犯罪前科,2004年2月20日,其因犯盗窃罪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吴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江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江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