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出门遛狗,被他人宠物狗吓昏,7日后死亡!法院判了
牵了狗绳,也给狗打了疫苗,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牵引绳太长
狗进入马路吓到人致其摔伤
某日,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狗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义务,不同意赔偿。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判决犬主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明明按要求牵了狗绳
为什么还要赔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如果受害人
是在替雇主遛犬的过程中
因自己管理的宠物犬
与他人的宠物犬相吠
而遭受惊吓并最终死亡
雇主和宠物犬的饲养人谁来担责?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遛犬引发的
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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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出门遛狗,竟被他人宠物狗吓死
汪阿姨系赵女士雇佣的住家保姆。2022年6月,汪阿姨根据赵女士的指示牵着赵女士饲养的白色柴犬(4岁,肩高约42厘米,未佩戴嘴套)在小区内散步。恰逢余先生牵着其饲养的黑色中华田园犬(5岁,肩高约49厘米,未佩戴嘴套)也在小区内散步。
在余先生与汪阿姨相距约10米时,中华田园犬突然挣脱牵引带,奔向牵着柴犬的汪阿姨,两犬相互狂吠。虽然之后余先生将中华田园犬拉开带走,但汪阿姨因受到惊吓摔倒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7日后死亡。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为自身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鉴定机构同时认为,汪阿姨自身心脏性疾病可因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过度劳累、饥饿寒冷等外因加重心脏负担而诱发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严重时可致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外因对于汪阿姨死亡的参与度为15%。
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认为,汪阿姨按照赵女士的指示在小区内遛犬,故赵女士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同时,余先生出门时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且未检查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致后者受惊吓死亡,应当承担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魏女士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赵女士及余先生共同赔偿含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雇主和宠物狗主人分别赔偿9万、2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汪阿姨死亡结果与中华田园犬奔跑行为及两只犬互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赵女士及余先生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常理,在一只非本人饲养、管理的成年犬只迎面奔来时,不论面对的人是否为养狗人士,均会受到一定程度惊吓,造成其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同时,在两犬互吠过程中,汪阿姨因犬吠声及担心两只犬发生肢体冲突而加重紧张情绪亦符合常理。因此鉴定意见认定的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与汪阿姨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根据相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应为其佩戴嘴套。本案中的两只犬均为大型犬。但赵女士作为汪阿姨的雇主和柴犬的饲养人,指示汪阿姨携带未佩戴嘴套的柴犬出门;余先生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亦未确保牵引带安全导致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奔向汪阿姨。故赵女士及余先生均存在过错,且余先生的过错大于赵女士。
最终,法院根据赵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因犬只惊吓导致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这一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等因素,认定赵女士应赔偿9万余元,余先生应赔偿2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对宠物犬的约束
文明养犬并非仅仅是一句口号
需要每一位犬只饲养人
或管理人从自身做起
落实在实际行动中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上观新闻、上海高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