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 年底“清零”?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年假不休 年底“清零”?
法院:按未休天数支付三倍工资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日前,广东一名劳动者就因为年休假问题和公司杠上了,他在离职前还有20多天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这两年多时间里尚未使用的20多天年假报酬。
2009年4月,杨某与某木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从事电工一职。2023年3月,杨某从某木业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木业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3年3月尚未使用的20天年假报酬,因不服仲裁结果,杨某向法院起诉。
肇庆封开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某木业公司累计工作时间为14年。某木业公司发出《关于2023年春节放假的通知》,通知2023年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31日,放假期间包含员工的年假、加班调休,该通知面向全体员工公示,足以证实其已告知杨某多出法定节假日的假期为安排员工年休假,杨某知晓该情况并享受了该假期,故应当认定杨某已经在2023年春节延长假中使用了2022年的年休假和2023年的年休假。而某木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安排杨某休了2021年的年休假,为此,应当向杨某支付2021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某木业公司应向杨某支付2021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90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