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款消费,谁来买单?
本文转自:周口晚报
□通讯员 张国庆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借款纠纷案件。
小宋(化名)2007年2月出生,2023年10月在浙江金华务工期间,向朋友王某借款2.4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注明了借款的目的用于美容。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将小宋及其父母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人民法庭,要求偿还借款。
法官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小宋虽未满18周岁,但其借款行为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在外务工,有一定经济能力,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王某向其指定账户发放借款后,小宋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借款真实有效。该笔借款的目的用于美容,属于成年人消费项目,应由小宋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其父母不承担还款责任,法官遂判决小宋向王某偿还借款2.4万元。
法官说法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小宋虽未满18周岁,但其在外务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美容需要而产生的借款应由本人偿还。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