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视界 | 屡教不改!一男子偷网友茅台酒“四进宫”
在生活中,不走正道,明偷暗抢之事历来被大家所诟病,但总有一些人终日“沉迷”于此,甚至多次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后非但没有“金盆洗手”,反而“重操旧业”干起“老本行”。近日,贵定县人民法院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盗窃案。
3月12日,温某辉从贵阳到贵定与网友王某见面,后到位于贵定同心公园附近的王某家借住。3月14日上午,温某辉发现王某的女儿杜某的房间衣柜内有一瓶茅台酒,遂趁王某家中无人将茅台酒盗走,到贵阳销赃得款1600余元用于挥霍。
经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029元。
案发后,温某辉已退赔被害人杜某人民币2499元,并取得谅解。但另据查明,2018年9月29日温某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贵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辉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惯犯不思悔改,以盗窃牟利不可取。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妄图通过违法犯罪而不劳而获的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己物,勿贪念,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强自身防盗意识,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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