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视频被拿去AI换脸”?!法院判了
如今,在各大短视频网站,人们经常能刷到用各类“AI换脸”软件制作的短视频。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白皮书暨第四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则案例,视频创作者发现,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竟然成了某换脸小程序的素材,遂将小程序运营方诉至法院。
那么,“换脸”小程序运营方擅自拿走他人原创视频当“换脸”素材,构成侵权吗?作为AI软件运营者,又应当在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上注意什么问题?
自己创作的视频
竟成了“AI换脸”素材
短视频作者陈某在抖音平台有实名认证的账号“摄影师某某”,经常发布一些内容为女子身着古装进行展示的“古风”短视频。某日,陈某发现,其用上述账号发表的13段时长10秒左右的“古风”短视频,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出现在了抖音小程序“某颜”中,成了用于“换脸”的视频素材。陈某遂将抖音小程序“某颜”的运营方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上海嘉定法院,认为运营方上述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小程序运营方下架视频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抖音小程序“某颜”,设置了AI生成“一键换脸古风汉服”板块,在“古典汉服”标签下展示诸多女子身着古装的短视频。经对比,其中13段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原始视频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点击其中一段短视频,视频画面下方显示标签“上传照片”。点击“上传照片”,提示“选择一张人脸制作”,从手机相册中选择一张人物照片上传后,页面弹出标签“看广告免费制作”。点击标签后观看30秒的广告,小程序即进行视频合成,随后生成的视频人脸则更换成所选照片中的人脸。点击“保存到相册”,生成的视频即可保存至手机相册。
诉讼中,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表示已意识到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并积极配合整改,包括删除涉案视频、主动履行相关人工智能算法备案手续后重新上架小程序。在此基础上,法院就运用算法技术提供网络服务向被告提出合规建议,被告接受建议并作出合规承诺。鉴于被告上述整改行为及承诺,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并撤回要求被告下架视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
被告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始视频系古风人像写真类视频,由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涉案视频的内容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将原始视频“换脸”后在小程序展示,使小程序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或使用原始视频。而用户选定涉案视频自行制作“换脸”视频,本质上系利用被告提供的平台、素材和技术,实现随时以“替换人脸”方式使用、下载原始视频的目的。
被告以“AI换脸”为卖点将原始视频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既未经授权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被告作为数字经济行业小微初创民营企业,应诉后能够主动响应法院的合规建议,积极整改并获得权利人一定谅解,其后续合规经营也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该节事实在其责任承担中亦可作为考量因素。鉴于原告主动放弃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之诉请,法院综合原始视频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被告使用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00元。判决现已生效。
对话法官:
AI运用上需注意些什么?
在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叶莎看来,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AI换脸软件运营者侵权,首先是因为算法合成内容未改变原始素材实质及核心表达,与原始素材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的视频发表在先,被告以原告的原始视频为素材,利用AI生成新的视频,所生成的视频仅改变原始视频人物面部肖像,保留了原始视频的实质及核心表达内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的免责情形。”叶莎表示。
利用“换脸”软件制作视频及传播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郑磊认为,“换脸”视频在制作、传播过程中,应当注重多重法益保护,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侵害著作权;未经同意获取、编辑他人‘人脸’信息,或对‘人脸信息’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利用‘换脸’功能实现混淆主体的目的,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以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及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那么,在各类AI软件蓬勃发展的当下,作为AI软件运营者,应当在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上注意什么问题?
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顾全表示:“以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及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技术应用及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市场竞争秩序。AI软件运营者应当加强对技术应用边界、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合规性认识,积极完善算法备案等行政手续,注重素材合法性审查及内容生成合成合法性审查,重视安全发展,注意对他人个人信息、隐私、肖像等人权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合规经营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 | 新闻晨报·周到APP 记者 姚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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