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将抚养权转给前妻竟多次虐待女儿,法律怎么看?

7月9日,

话题#男子多次虐待女儿希望将其判给前妻#

登上热搜榜,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

上海男子陈强(化名)

每隔两三天就用

电线、皮带、棍棒等殴打女儿,

还主动向法院提供

女儿被殴打后身上受伤、

嘴角流血的照片

以及殴打女儿的多段视频。

为让前妻抚养女儿,

他提起诉讼,

证明自己不适合抚养女儿。

7月8日,

媒体记者从涉案民事裁定书中获悉,

此前,

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

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获判。

法院判决女儿小雅(化名)

随其母亲王红(化名)共同生活,

后王红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同时,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工服务机构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代为申请小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陈强

对其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

那么,

为将抚养权转给前妻不断虐待女儿,

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法律对孩子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如何平衡保护儿童权益与父母的抚养权?

离婚时,

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未成年子女,

该怎么办?

子女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1、男子为将抚养权转给前妻不断虐待女儿,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张慧敏: 本文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不仅对其女儿造成了身心伤害,严重侵犯了孩子的权益,也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还违反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等法律规定。目前,相关部门已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该男子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因此,如果该男子的虐待情节恶劣,其女儿是可以进行验伤、取证并提起相关诉讼的,那么该男子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该男子在此期间违背禁令,有可能受到以上惩罚。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也早已写入民法典,成为社会共识及基本准则。在此提醒,如果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并报警处理。事后,视情况提起相关诉讼。

2、法律对孩子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平衡保护儿童权益与父母的抚养权?

张慧敏: 首先,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裁判与子女的年龄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归根结底还是从子女的需求出发,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同时兼顾子女的意愿认定抚养权的归属。

在常见的离婚纠纷中,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在此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子女之前的生活环境、与父母先前相处的长短、父母双方各自的经济条件、父母双方的不良习惯、过错等综合考量。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则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该方:(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可谓慎之又慎,以上四个条件均是从保护儿童权益角度出发进行考量,并与父母的抚养权进行平衡。而结合本案,在此呼吁未来要加入对于父母一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潜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考量,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犯。

3、离婚时,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未成年子女该怎么办?子女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

张慧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当然,“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也必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

然而,对于本案例中父母均拒绝或怠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上所述,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而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在此类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均应当考虑到离婚案件不仅仅关系自身,更关系家庭和谐及孩子身心健康,绝不能通过殴打、虐待孩子,从而推脱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父母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在此情况下,法院往往还可能判决不准夫妻双方离婚。而如果夫妻双方已离婚,在变更抚养权的过程中发生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或者孩子还可以向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寻求帮助与保护。

作者|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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