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会时辱骂同事,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在工作单位辱骂同事,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指出,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1月,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入职后,王某多次怀疑遭到同事故意刁难。在某次例会上,物业公司通报了王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王某认为这又是同事在故意找碴使绊子,便在开会时辱骂同事,会后甚至追至同事办公室继续辱骂。
事后,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载明王某未按上级交办工作标准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觉,会议中对同事等进行言语辱骂,同时违反《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公司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王某诉至法院称,这是物业公司有预谋地迫使其离职的手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赔偿。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明确载明,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证据,物业公司此前曾在工作群内展示《员工手册》内容,王某亦认可其在工作群内,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已就《员工手册》内容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告知公司员工。
结合视频中反映出的王某辱骂同事行为,丰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对内部员工的行为具有约束、指导作用。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禁止性行为,且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公告的,员工已明确知晓此类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员工理应遵章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
辱骂他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使规章制度中未对恶意辱骂他人行为进行规定,尊重他人亦属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价值素养。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解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补偿或赔偿义务。
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综合管理部门检举投诉,在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总经理进行申诉,但经询问,劳动者并未通过上述途径捍卫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生纠纷要冷静处理,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做出不理智的举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李异 谢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