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力”域外法查明平台高效定损定责
从江苏运至墨西哥,5个集装箱货物途中损坏
法院“借力”域外法查明平台高效定损定责
南报网讯(记者马忆玲)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域外法律查明对解决当事人争端尤为关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5个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2020年初,江苏某玻璃公司通过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出口钢化玻璃和塑料饰条。青岛某物流公司作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方,负责将这批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经过向海运公司订舱托运、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等一系列流程后,该物流公司于4月签发提单,在连云港正式装货。其间,江苏某玻璃公司还支付了一笔15400美元的海运费。
次月,案涉货物经海运到达墨西哥阿波达卡。不料在后续铁路区段运输过程中,火车意外脱轨,其中有5个集装箱的货物损坏。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损,且发生在境外,找谁赔、怎么赔?江苏某玻璃公司主张:由青岛某物流公司全额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并赔偿海运费。
“双方当事人签订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所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审理。青岛某物流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俞旭明是当时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了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但因货损发生在境外铁路运输区段,还需适用墨西哥有关法律规定,才能准确界定该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随后,南京海事法院向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发出委托函,两周后收到了回复。根据查明结果,青岛某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适用墨西哥《关于铁路服务的实施法》第52条规定,自原告提出赔偿主张日起,按照每公吨对应联邦首都区现行一般最低工资15日的金额计算。据此,法院判决青岛某物流公司向江苏某玻璃公司支付货损赔偿金额19662.93元人民币及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赔偿海运费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查明结果均无异议。
“域外法查明一直是困扰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难题。”南京海事法院法官助理李根说,常用方式如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意见书、外交途径查明,往往面临反馈周期长、查明效果不理想、缺少公证认证等问题,因此在审理涉外案件时,这一环节耗时费力。据介绍,本案中,南京法院“借力”域外法查明平台,探索域外法查明新路径,并在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征询并汇总所需查明的争议点、所涉的域外法律范围,极大提高了域外法律查明的效率,也确保了查明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