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7月25日下午,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涉及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转。
在应急处置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十)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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