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十余年,财产分割协议却无效?法官发现……
夫妻离婚十余年,忽然一纸诉状要求对方过户房产。
近日,海沧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据这对离婚夫妻的聊天记录等,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方案无效。
小美与小林(均为化名)原是夫妻,在2012年初曾登记离婚,不久后办理复婚登记,同年下半年再次登记离婚。
最后一次离婚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主要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登记于小美名下的海沧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所有权归小林所有;另外11处不动产中,包括集美区某房产在内的4处不动产归小美所有。其余主要登记在小林名下的7处不动产,除位于诏安县的别墅归小林所有外,剩余6处不动产均归小美所有;两辆汽车和两处股权由双方各自分得一份。
2020年,小美、小林的女儿拟定一份“家庭协议书”,写明两人名下分别有七处不动产,两名子女名下共七处不动产,这些家庭共有财产为四人平均所有,如需对以上房产进行处置需经四方书面同意,但四人未在上述“家庭协议书”上签字。
2024年1月,小美向海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集美区某房产等三处房屋归小美所有,判令小林立即协助小美将以上三处房屋过户至小美名下,判令该案诉讼费用由小林承担。
而小林对此则回应,离婚协议不是他们的真实想法。
“我们当时感情没有破裂,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协议里列明的房产以及后续投资项目,也是双方共同管理。”小林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他们有出具相关声明,但是小美将该声明藏匿。他报警求助后双方又签了“财产说明”,明确二人名下财产今后归女儿、儿子继承和收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小林还提交了一系列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美和小林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基于真实的离婚意愿所签订,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是虚伪表意的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回家”等词语,以及特殊节日的转账记录,可知双方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小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作出后,小美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财产分配方案为何有问题?
法官审理认为,小美与小林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将本登记于小美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小林所有,将其余大部分本登记于小林名下的不动产约定归小美所有,这种财产分配方案从财产价值、税费负担来看,皆不符合常理。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回家”等词语,以及特殊节日的520元转账等,可知双方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而非离婚时感情便已彻底破裂。此外,各方拟定但未签字的“家庭协议书”中也将案涉三房屋视为小林的财产,且小美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及财产说明后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见双方事实上并无变更案涉三房屋权属的意思。
离婚协议书具备部分合同属性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由于婚姻登记本身具备人身属性,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真假之分,不论结婚还是离婚,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自登记完成时双方婚姻关系即缔结或解除。但是婚姻登记不存在真假,不代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关财产处置的部分不存在真假,离婚协议书本身具备部分合同属性,其中关于财产处置的部分,应遵守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
虽然法院最终否定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但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希望大家都能做到诚实不欺、保持善意、信守诺言,避免让自己陷入类似的诉讼泥沼当中。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