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宠物为何多出一笔违约金?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凘源 精神文明报记者 周洁
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在成都市金牛区凯德广场一家宠物认养馆认养了一只小猫,当晚就发现小猫有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小猫死亡。但认养馆却要求她继续领养新的小猫并支付月度领养金,否则就支付高达两万元的违约金。
领养宠物为何会有违约金?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事件
小猫死亡后领养人仍需每月支付领养金,否则将赔付2万元违约金
“店家开始说‘小偿领养’小猫,我以为是献爱心,哪晓得会带来那么多麻烦事!”说起领养小猫带来的困扰,刚大学毕业的网友小程感到十分不解。
2023年底,小程被成都市金牛区凯德广场负一楼的一家宠物认养馆的宣传所吸引,按照认养馆工作人员的引导领养了一只小猫,并签订领养合作合同。合同里写明:自领养之日起5年内,乙方(小程)应每月支付388元合约领养金给甲方,甲方(认养馆经营者刘先生)收款后应及时按照约定内容配送“一袋猫粮,两袋猫砂,一袋冻干;每季度营养品一次”给小程。
“没想到,小猫在领回家当晚便出现咳嗽、一只眼睛睁不开等症状。”小程介绍,过了半个月左右,小猫病情加重,宠物医生确诊其患有猫瘟。经过几个月的治疗,最终小猫死亡。
随后小程联系到认养馆,说明了小猫的情况并提出解除领养合同,但却被认养馆告知,需要支付高达2万元的违约金。认养馆表示,如果第一只猫死亡,可免费再领养一只,但无论是否继续领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都必须继续每月支付领养金,或者一次性支付2万元违约金。
对这个要求,小程感觉不合理,“小猫已经死亡,为何我还要继续支付领养金?而且领养回来后猫就查出患有猫瘟,我也不想再在他们那里领养小猫了。”
直到此时,小程才发现签订的合同内确实写有“未能完成换猫的,本合同继续执行不受影响,乙方可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将剩余合约费用向甲方完成支付”等内容。
“我签约时注意力都在小猫身上,也没仔细看合同,以为没什么问题,就按照他们的引导签了字,整个过程中我没有意识到,如果猫出问题,这个领养金是不能中断的,他们也没有专门提醒这一点”小程说。
记者注意到,企查查等软件显示,这家认养馆的注册名为悦萌萌宝宠物服务部,刘先生是服务部经营者。这家服务部已被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除了小程,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还有多名领养人与该服务部产生领养纠纷,这些领养人与小程年龄相仿,他们一起组建了维权互助群。他们质疑的焦点是,合同性质到底是领养合同还是买卖合同?领养合同与长期支付领养金捆绑,是否合法?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调查
领养金总价不低,提供的猫粮价格远高于常见品牌猫粮
记者在金牛区凯德广场负一楼找到了这家宠物认养馆。店家在人行通道处摆放了两个高约2米、长约1米5的猫柜,里面共有5只猫。记者等待了一个半小时,现场并没看见工作人员,只贴有工作人员的微信二维码。
记者通过微信联系上该宠物认养馆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并非无偿领养的福利机构,而是“小偿认养”,即领养该馆不同品种的猫咪后,领养人每月需支付288—488元的领养金,时间期限为2—5年。领养人每月支付领养金后,该馆将为其提供猫粮、猫砂等宠物用品。该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单上,宣称领养代购小猫,“购猫成本”为0元。
记者注意到,这种“小偿认养”费用并不低。以小程认养的金渐层猫为例,记者走访成都市部分猫舍了解到,宠物级的金渐层幼猫普遍价格在2000元上下,网上售价甚至低至几百元。小程选择“认养”方式,需每月支付388元领养金,5年合计23280元。
为何领养费要上万元?该认养馆工作人员介绍,是因为认养馆需要每月提供猫粮、猫砂等宠物用品。
记者注意到,该认养馆提供的是一款名为“饲养猿”的猫粮,由沈阳一家企业生产。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饲养猿”商标(申请/注册号72533344)于2023年12月9日被驳回复审,目前是无效状态。
同时,记者走访了多家宠物用品商店都没有找到这一品牌的猫粮。在某电商平台有一家名为“饲养猿宠物用品”的新店在售卖这款猫粮,价格为228元/2公斤。小程表示,她们收到的猫粮正是这种规格。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饲养猿”猫粮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上的其他猫粮。如超市里常见的一种品牌猫粮,2公斤售价大概25元,某知名品牌2公斤的幼猫粮售价为127.6元。
针对领养人质疑“从该认养馆领回的猫大多体弱,怀疑其提供的是病猫”这一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小猫离店之前会检测有无猫瘟、猫癣,确保无感冒、耳螨、拉稀等问题,并出具合作医院的体检报告。
分析
长时间高价捆绑销售宠物用品,多是以“领养”为名的销售行为
这种收取领养费的新模式是否合法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渤表示,一般来说,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但如果《领养合作合同》约定领养金,这种就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这种领养协议实质上在送养人和领养人双方之间也成立买卖合同。就合同本身而言,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王渤表示,实际上,一些正规的宠物猫(狗)舍的确存在付费领养的情况,但这一般是为了防止领养人随意弃养而支付的押金,或者为了保障宠物健康、让宠物适应新环境提供“过渡粮”等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这种长时间高价捆绑销售宠物用品的,多是以“领养”为名的销售行为。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韵佳认为,这份合同名为“领养”,实为“买卖”,合同中“领养金”的定义并不明确,就“领养人”支付的金额是用于买小猫还是买猫粮等用品,或者是猫和猫用品捆绑,并没有明确。如果是有偿领养,作为实质的买卖行为,双方应当明确支付价款对应的商品、服务是什么?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是否符合市场价值?
此外,余韵佳表示,该领养合同确实存在对乙方(领养人)义务约定较明确,对甲方(认养馆)义务约定不够明确的情形。她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明确己方义务。
签订这一类格式合同消费者应注意什么?王渤提醒——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领养宠物是否有费用产生以及产生费用的具体性质等;其次,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客户权益须知等,尤其应仔细阅读涉及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内容;再次,宠物交付后,要及时对宠物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发现宠物患病,应当尽量保留证据及治疗的证明,及时与店家沟通;最后,树立维权意识,保留好沟通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