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上班”途中意外身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毕业季,许多在校生都会选择通过实习的方式帮助自己完成“在校生”到“职场人”的身份转变,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然而,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该由谁来买单?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小玲(化名)经学院推荐,在A公司定岗实习。实习期满后,A公司在小玲出具的《某职业学院实习鉴定表》上签字盖章,根据内容显示,实习形式为定岗实习,实习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
2022年1月25日后,小玲继续在A公司上班。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A公司每月以“底薪2300元+提成”计算工资向小玲转账,当月转账款为上一个月的工资款。小玲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对小玲进行排班。
2022年6月29日下午14时,小玲驾驶电动二轮车前往A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之后,小玲父母向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小玲与A公司在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小玲与A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请诉讼。
法院审理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小玲出具的《某职业学院实习鉴定表》上签字盖章,应认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认定小玲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在A公司实习,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亦是学习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故实习期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小玲在A公司实习期结束后已满16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法律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小玲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次,小玲作为应届大学生,其于2022年1月25日实习期满结束后未返校,而是继续在A公司上班,且A公司也继续为小玲排班,并每月按“底薪2300元+提成”的标准向小玲发放工作,故认定小玲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系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小玲在A公司上班期间,从事的岗位工作亦是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应认定小玲与A公司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请求。
法官后语
临近毕业大学生入职用人单位,但事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
司法实践中,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在校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对于已满16周岁的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如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在应聘时亦如实向用人单位陈述自己尚未毕业的情况,且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贵港市港南区法院
作者:周丽娟 梁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