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8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欲起诉日本政府:希望道歉并赔偿
8月9日,红星新闻从贾方义、郭乘希领衔的律师团队处获悉,湖南长沙、郴州、岳阳地区8名幸存的侵华日军性暴力受害妇女,已委托该律师团队,在8月7日向湖南省高院邮寄起诉材料,要求判决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法院8月8日已签收。律师团队表示,法院签收材料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已签收装有起诉材料的快递
8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
希望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郭乘希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8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除3人不愿意向媒体透露姓名外,湖南省平江县88岁的易菊连、湖南省嘉禾县102岁的李秀青、湖南省华容县94岁的雷金莲、湖南省岳阳市96岁的刘慈珍和95岁的彭竹英,这5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均作为原告,欲起诉日本政府。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起诉书显示,她们的诉讼请求均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日本政府就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中对原告实施的绑架、拘禁、强奸、殴打、虐待、摧残、伤害、疾病传播等严重违法犯罪的侵权行为,并承担向原告公开道歉、忏悔;赔偿原告身体、生命受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尊严受侵害的精神抚慰金合计200万元人民币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到,依据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公约,被侵害妇女及其继承人,拥有合法追究日方所应承担的各项违法侵权责任的独立且完整的权利。《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原告认为,该条款声明放弃的仅限于国家作为法人的战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包含平民妇女个人独立人权受到侵害后,个人所拥有的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起诉书中还提到,“中国平民妇女遭受身体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依据国际法、联合国公约、国际惯例等,应当属于其专属的个人的独立请求权,不包含在战争交战国家之间、国家为主体的赔偿权利范围之内,除非经过该受害妇女自己声明放弃。”
18名“慰安妇”受害幸存者子女
今年4月首次在国内法院提诉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18名“慰安妇”制度中国受害幸存者子女在中国法院向日本政府发起诉讼,这是民间对日申诉32年来,此类诉讼首次在中国境内进行。原告李拉弟,现年78岁,系“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万爱花之女。她在诉状中控诉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中对母亲万爱花犯下的绑架、拘禁、强奸、殴打、虐待、摧残、伤害、疾病传播等暴行,要求日本政府公开道歉、忏悔,并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200万元人民币。
该诉讼案已递交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标志着“慰安妇”制度中国受害幸存者群体首度在国内司法体系内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追溯至1992年,“慰安妇”制度中国受害幸存者曾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诉,要求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此案历经数年,在日本地方法院历经数十次庭审后,于1995年至2007年间多次判决,最终结果为承认历史事实,但拒绝公开道歉与经济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华社曾发布一篇名为《韩国一起“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二审胜诉》的消息。消息中提到,2023年11月23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就一起“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和遗属对日索赔案作出裁决,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日本政府应支付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当天发布的资料显示,根据习惯国际法,应承认韩国法院对被告日本政府的管辖权是妥当的。法院认定被告在强征“慰安妇”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理的赔偿金。被告的行为在韩国民法上属于违法行为,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费超过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每人2亿韩元(1美元约合1300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