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被撞,汽车司机担责吗?监护人有哪些责任?法院判了
暑假来临
学生外出增多
然而
一些家长疏于管理
放任自己的孩子
随意骑车出行
酿成事故的情形偶有发生
未成年人骑车发生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责任应当由谁来担?
近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搭载同学
骑行过程中与汽车发生碰撞
李某与赵某系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一日赵某骑电动车载乘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的父母为李某垫付部分医药费。
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等合计25万余元。
法院:
未成年人应具备一定认知
汽车司机应尽到注意义务
监护人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余元。
相似案例:
未成年人骑自行车被撞
近日,在河南郑州,未满12周岁的小张骑自行车上路,骑行中他左手拿着东西,右手单手骑行,在路口未伸手示意便左转弯。
此时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超速直行而来,双方均猝不及防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所幸两人均无大碍。
交警调查认定,小张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未成年人骑车出行
有哪些规定
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侵权责任由谁来担?
对于侵权实施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暑假尚未结束,广大家长请切实尽到监护责任,确保孩子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足够的交通安全知识,再让其驾驶相应车辆外出。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