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子无故遭精神病男子殴打,谁该担责?

8月19日,一条网传视频显示:郑州街头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压身下殴打,导致女子面部流血。视频拍摄者称该男子见人就打,“打了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女的被打得严重,脸上都流血了。后来该男子被民警带走了。”

8月20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核实了解到,殴打他人的嫌疑人刘某(男,60岁,商丘梁园区人,患精神分裂症,有就医史)于2024年8月15日到郑探亲。8月19日上午刘某在郑州海洋馆门口无故殴打一名女子,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已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男子患精神分裂症施暴殴打他人,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受害人如何维权?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印春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