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施行,将带来哪些变化?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
张舒卉,屈信明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起施行。不少消费者会问,该办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消费者来说有何影响?
业内人士介绍,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例如,有企业经营者和保险代理中介相互勾结,购买雇主责任险,招揽“工人”谎称受伤骗取保险金;有的农户并未养殖牲畜,却拍摄病死牲畜照片骗保。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
《办法》明确提出,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反欺诈智能化工具有效应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此外,银保信公司等应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
专家表示,加强科技手段应用是强化保险反欺诈的有效举措。同时,也要更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办法》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应依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行业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
“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一般性分析时,应做到‘可用不可见’,具体个人信息要模糊处理;需要调取具体信息时,要获得消费者授权。此外,在必要时才可储存消费者信息,且不应进行二次传输。”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说。
——加强对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办法》专门规定了反欺诈对外协作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设,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说,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防范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这位负责人说。
——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反欺诈的认识。《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等开展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评估个体消费者保险欺诈风险情况。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客户,可以进行善意提醒,提示消费者不要做出违法行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有利于将保险欺诈风险防范关口前置。”王向楠说。
此外,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应用,任何形式的保险欺诈都容易被识别,不要抱有主观恶意或侥幸心理参与保险欺诈。这不仅会给自己的信用状况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受到相关法规法律处罚。消费者发现保险欺诈行为相关线索,或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