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销、收“土龙骨”,12人被抓!
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具有极高的中药使用、科学研究和收藏等价值,在利益驱使下,非法挖掘贩卖屡禁不止。在盗挖、贩卖中,珍贵化石遭遇了不可逆的损坏和流失,当地地质及生态环境也遭到极大破坏。2024年8月,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破一起挖掘贩卖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今年5月,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喇嘛湾镇有一伙人携带工具,经常于夜间出没,疑似有私挖盗掘现象,请求公安机关调查。
接此线索后,刑事侦查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喇嘛湾镇,经排查,办案民警将目标锁定在了喇嘛湾镇前铁面村东沟附近的一个山头,该处山头地势陡峭、小路狭窄,高低起伏,崎岖难行,且有明显盗洞,共发现主洞口3个,盗洞内部四通八达、纵横交错,像一个地下迷宫。经一夜蹲守,终于在次日凌晨发现了几个鬼鬼祟祟的人影,民警迅速展开抓捕,将盗掘“土龙骨”的9名嫌疑人当场抓获。
经审讯得知,这是一个计划详实、分工明确的盗掘贩卖古生物化石团伙。据嫌疑人交代:他们分两组,一组利用电镐、发电机、探照灯、铁锹、小推车等工具,以开凿隧道的方式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另一组将盗挖的古化石贩卖给托克托县的李某某、王某某,从中获利。民警随即动身前往托克托县,将收赃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抓获,但盗挖团伙中池某还一直在逃。
经过近三个月的研判追踪,池某于8月19日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至此,这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实现了“盗、销、收”全链条打击,共收缴“土龙骨”120余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其实,神秘的“土龙骨”既不是龙化石,也不是恐龙化石,而是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如犀牛、鹿、象、三趾马、牛、羊等动物死亡后,埋在地下形成的化石。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扣押的“土龙骨”进行鉴定,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这些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警方提示:盗窃“龙骨”是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古化石应该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私自盗挖涉嫌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私自收买古化石也会触犯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清水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