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27年半,这起命案重审了
一审法院宣判其杀人罪名不成立
强奸罪名成立
75岁的云南大理农民杨徐邱,有大约27年半的时间是在看守所和监狱中度过的。
9月4日,他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州中院”)接过判决书。法院宣判其杀人罪名不成立,强奸罪名成立。
31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分别为“村妇李某某被杀案”“村妇金某某被强奸案”),他被收审;9个多月后,他被判死刑,后经过上诉,被改判死缓。服刑期间,他拒绝穿囚衣,还以无作案时间和动机等为由坚持申诉。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进行再审,之后杨徐邱离开监狱,被关押至大理市看守所。2020年6月,云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经过多次减刑,同年12月,杨徐邱获释。
8月29日,大理州中院开庭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此次庭审,距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书已过去近7年时间。
杨徐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左右。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他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法院应据实裁判,但强奸罪名证据确凿,事实明确。
“判决去掉了我的杀人罪名,但还是保留了强奸罪名。我将继续上诉。”杨徐邱说。
现年75岁的杨徐邱曾被判处死刑。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匿名信里的“杀人者”
杨徐邱生于1949年4月,是大理州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人。因会做一点小生意,他说自己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成了村里少有的“万元户”。
1993年3月25日晚上,坡脚村村妇李某某(乳名“阿稳”)在家中遇害。尸检报告称,阿稳先受锐器伤,后受钝器伤,伤及腰、胸及内脏,钝器伤起到加速死亡的作用。
永平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但侦破迟迟无重大进展。
直到案发3个多月后的7月2日,专案组突然接到一封署名为“坡角(脚)村的一个社员”的举报信。举报信称:“公安局同志,关于坡角(脚)村阿稳被杀一案,本村社员玉中有很大的嫌疑。”
“玉中”是杨徐邱的乳名。举报人这样解释怀疑杨的理由:“阿稳被杀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我去找阿稳的丈夫阿良帮忙打我母亲的坟石,到场院时,听到屋子里有一个不是阿良的男人,在恶狠狠地说话。我细听这声音,就是本村的玉中。”
举报人还称,他听到玉中对阿稳说:“为什么你前几次都同意(跟我发生关系),这回不行?再不听话,小心我收拾你。”举报者还自称,因为他无意间听到这种男女关系的事情,感觉不好,所以悄然走开了。
他还称担心“玉中认得(我)后,他不会饶我的。我还有老娘、媳妇、娃娃要养”。举报人希望办案人员“尽快查清,为阿稳报仇,为阿良和他们全家出气”。
举报人还提及了一件事:“玉中是一个色鬼,又木(没)有良心,几年前,他还强奸了本村的金某某。因为他狡猾,所以金告不倒他。”
收到举报信后,专案组认为杨徐邱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便对其实施抓捕。
被抓后,杨徐邱被带到曲硐乡派出所接受审讯。永平警方的侦破报告提到,杨徐邱归案后,在突审时对李某某被害一事避而不谈,该局根据掌握的情况,以及在审讯中杨徐邱出现的反常情况,制订出行之有效的审讯计划。经过2个多小时的斗智斗勇,在该局的攻势下,杨徐邱不得不低头认罪,交代了杀死李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此案一举破获。
杨徐邱后来说,他的有罪供述,都是根据办案人员的问话,被迫编造出来的,“我说杀人用的时间是10分钟,公安说时间不够,我就改口说是半个小时”。
杨徐邱称,他刚被抓走时,在派出所,办案人员还把从他家找到的一把杀猪刀丢在他旁边,问他是不是用这把刀杀的人,他被迫承认了。在派出所住了两个晚上后,他被送进了永平县看守所。在看守所,办案人员又让他改口承认是用匕首作的案。
曾担任杨徐邱辩护人的律师范晓媛称,案卷材料显示,杨徐邱对作案凶器的供述并不一致,其最早供述是“自家打制的杀猪刀”,后又说是“铜壳的匕首”,及“钢板锄”或“铁板锄”。
杨徐邱称,阿稳遇害的当晚,他在家忙着修拖拉机,一直没有出门,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也均在家。当晚,还有一个叫赵王义的篾匠在他家留宿过夜。“赵王义可以证明我在家未出门,不存在作案时间。”
不过,《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1993年7月5日,赵王义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杨徐邱吃完晚饭后,曾出去了一个来小时。”
因赵王义早在2012年10月就去世,相关情形已无法向当事人求证核实。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从“罪犯”变回“被告人”
1994年,大理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杨徐邱杀死李某某,卷内有报案记录、匿名信、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
法院还认为,1986年杨徐邱强奸金某某,卷内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提取物证等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活体体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徐邱供述强奸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同年4月28日,大理州中院作出原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徐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杨徐邱当时的辩护人周平指出,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缺乏直接证据、缺乏科学依据”;指控其强奸金某某,则是在双方邻里纠纷打架斗殴时告发的,仅是“怀疑有此事或者通奸”。
同年6月10日,云南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该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偏重。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大理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判决书中,只是笼统地提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未予以详细说明。被改判死缓后,杨徐邱仍然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1998年11月11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了杨徐邱的申诉。杨徐邱又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具备作案时间”等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此后,正在监狱服刑的杨徐邱,被关押至大理市看守所。他也从一名服刑了20多年的罪犯,再次变成被告人。
云南省高院并未直接开庭审理此案,而是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院重审。当年12月9日,经过多次减刑,杨徐邱服刑完毕,被释放。至此,他在看守所和监狱的时间,总计约有27年半。
结束刑期的杨徐邱,因还是被告人身份,在其获释的同日,大理州中院对其下发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其被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永平县县城的一处公租房内。直到2022年6月8日,大理州中院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
失踪的“作案工具”
云南省高院将杨徐邱案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后,大理方面多次开展杨徐邱案的补充侦查工作。大理州检察院、永平县检察院、永平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多次查找该案凶器去向和匿名举报信来源、走访案发现场、对杨徐邱做讯问笔录、对当年办案人员做了询问笔录等。
不过,作为重要的物证,“村妇李某某被杀案”的作案工具(匕首、锄头),迟迟未能查到。
在案件材料中记载,永平县公安局曾表示,两把匕首留在了永平县检察院。2020年11月,永平县检察院回函永平县公安局时称:“我院认真查找了杨徐邱案作案工具(两把匕首),经清点我院保存于涉案财物保管室的涉案财物、档案室存留的物品,未发现杨徐邱案的作案工具。”
这份回函还透露,该院询问当时该案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报送环节的承办人员,已无法回忆起办理该案时作案工具的移送、保存、处理等情况,询问1993年以来的历任公诉科科长,也均无法回忆清楚该案作案工具的移交、处理等情况,该院未能找到杨徐邱案作案工具。
2020年12月,永平县公安局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作出情况说明:“作案工具锄头一把的问题,我局在对本局物证保管室多次查找的同时,还安排专人到省、州公安机关查找,目前未能查找到。我局将继续开展对该案作案工具的查找工作,如查找到后立即送检。”
不过,法院还表示,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执行完毕)。
事实上,在8月27日开庭时,公诉人就强调,杨徐邱在“金某某被强奸案”中,证据确凿,事实明确。为此,杨徐邱的辩护人和公诉方重点就该案的强奸罪部分进行了辩论。
判决书提到,无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生物痕迹性证据,“本案追诉时距离案发已久,已不具备生物痕迹性证据收集的条件,且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杨徐邱强奸事实成立”。
案件有一个客观性证据,是金某某右胸部的一处明显瘢痕。按照证言,是杨徐邱在强奸金某某过程中持刀捅刺的,作案工具木柄尖刀当年已作提取并经杨徐邱辨认、确认。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认为,金某某右胸部的瘢痕是强奸罪案中的唯一客观证据,但其可由多种原因形成,要结合其他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某高校一位受访的刑法学者指出,被告人杨徐邱曾试图强奸儿媳,此事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但性质恶劣,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院最终认为,对强奸犯罪追诉时距离案发近七年,相关当事人所作陈述、证人所作证言,就案发确切时间的表述不完全一致,符合常情常理。杨徐邱供述的强奸次数与金某某陈述不一致问题,不影响本案认定。
记者:周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