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不埋雷 自身权益有保障
诚信投保,安享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抵御风险的重要方式。平安人寿临沂中支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发掘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金融案例,以案说险,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融入与消费者有关的长远发展之中,本期特别推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诚信文化建设经典案例,与消费者聊聊投保如实告知那些事儿。
案例简介:
赵女士在投保健康保险时,面对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书,她犹豫了。她知道自己患有糖尿病,但害怕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会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在一番思想斗争后,她选择了隐瞒病情。不幸的是,不久后赵女士因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通过审查赵女士的医疗记录,发现了她之前的隐瞒行为。
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拒绝支付保险金,并保留了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鉴于赵女士隐瞒在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也对赵女士的理赔诉求予以驳回。赵女士不仅没有得到预期的保障,还因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因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导致无法理赔,这充分说明了诚信投保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个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误导保险公司,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甚至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通过这些案例,大家可以看到,不如实告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性,也使得金融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与投保的初心背道相驰。保险是以诚信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只有坦诚相待,权益方有保障。因此,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增强诚信意识,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共同维护一个诚信、公正的保险市场环境。(通讯员 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