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督导评估有何新变化
幼儿园督导评估有了新办法。
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6个方面,对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早在2017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印发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建立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时隔7年,《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哪些新要求?与2017年出台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相比,新的幼儿园督导评估有哪些新变化?各地在督导评估时应采取哪些新举措减轻基层迎检负担?对此,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
新要求:从规范“底线”到高质量发展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已有扎实的工作基础。2017年,在学前教育规模迅速增加、普及程度快速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办园不规范和可能危及儿童安全健康的恶性事件。为把握住办园行为和规范管理的“底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建立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从2018年起,各地每年组织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截至2023年年底,已对26.45万所幼儿园完成实地督导评估,约占幼儿园总数的91%。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状况得到改善,以评促建效果初步显现。“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重要抓手,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积累了工作经验。”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说。
不过,在2018—2023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发现,一些地方幼儿园证照不齐、无证办园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活动不规范,教职工配备不齐,教师待遇保障不到位,教师资质、管理、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园,在党建思政、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小学化”倾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外部监督,督促整改。”该负责人说。
除了当前幼儿园办园中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实际上,2017年以后,国家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新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来落实新要求。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幼儿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强过程监管、遏制过度逐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要求。教育部2022年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强调保育教育过程的质量和自我评估。
出台新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建设教育强国,需要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的治理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以幼儿为本、强化过程评估的现代幼儿园督导评估体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引领指导、问题诊断、督促整改的作用,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该负责人说。
新变化:强化过程评估,突出自我评估
《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6个方面,共18项指标、35项基本要求。
具体看来,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2项指标。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对于民办园,在上述6个方面的基础上,专门设置了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附加指标。
与2017年出台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相比,新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在内容上有哪些新变化?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解读说,评估指标更具有针对性,更加强化过程评估,更加突出自我评估,更加注重部门协调。
具体来说,《办法》针对幼儿园容易出现的问题,设置了督导评估的重点指标。比如,增加了党建思政、办园理念等内容,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办园导向。聚焦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质量的关键要素,在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近视眼防治、心理健康、劳动习惯、尊重幼儿主体地位等热点难点方面的具体内容。在设置三级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明确了每项指标合格的基本要求,更具操作性。
在评估过程中,《办法》规定,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特别要通过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准确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
“《办法》规定,幼儿园要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说。而之前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对此则表述为,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此前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仅由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现在《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新举措:统筹各项评估,一年迎检一次
在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背景下,幼儿园督导评估过程中,如何克服形式主义,减轻基层尤其是幼儿园负担?据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介绍,与之前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相比,《办法》在组织实施上做了专门的工作要求。
一是强调对各项评估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
二是限制实地入园次数。《办法》规定,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这也是《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原因之一,加强部门协同,减轻基层幼儿园的迎检压力。
三是严禁突击准备材料。《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还明确规定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做专门准备。
“各地要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避免重结果轻过程和重硬件轻内涵的倾向,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