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外国人在华安全风险上升?事实是······
《反间谍法 》的误读和正解(三)
今年4月《反间谍法》修订通过以来,境内外舆论高度关注,绝大多数声音尊重和支持中国正当的立法活动,但其中也有一些误读,甚至是恶意攻击抹黑。为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有必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对一些典型的错误言论予以回应和驳斥,推动各方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中国新修订的《反间谍法》。
错误观点: 《反间谍法》扩大执法权限,容易造成“滥权风险”,导致外国人在华安全风险上升。
事实之一: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工作作了严格限定。这次修订的《反间谍法》,既科学合理赋权,依法保障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有效发现处置间谍违法犯罪行为,又严格规范限权,确保始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项执法权。比如,针对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执法权,分别规定由不同层级的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严格审批权限,加强事前监管。比如,采取查阅、调取、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明确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并依法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比如,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和程度,分别设置不同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之二: 《反间谍法》设置了完备的权利救济程序。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施行三个多月来,没有发生一起所谓“任意拘押外国人”事件,也没有一起针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事实之三: 《反间谍法》专门规定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内部监督上,国家安全机关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外部监督上,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或控告。今年4月,国家安全部首次向全社会开通了100091信箱-091分箱作为监督举报专用信箱,开通了400-040-5198专线作为监督举报专用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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