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二十三条。在总体要求方面,《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全面履行各项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意见》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工作要求。《意见》提出,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意见》还提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

《意见》对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工作要求。《意见》提出,坚持严格“依法”与做实“平等”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意见》明确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性处理。

《意见》对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明确工作要求。《意见》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并举,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人士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最高检当天举行的“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检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坚持高质效履职办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最高检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创新服务举措,推动诉源治理。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实践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类型、案件范围、适用阶段、程序环节,拓展制度适用空间。记者 贺觉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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