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出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商家对使用灯具开展自查
消费者对“生鲜灯”并不陌生,它能让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果蔬,在打光后显得格外新鲜红润,成为不少商家使用的“美颜神器”。11月中下旬,记者走访成都多家农贸市场、商超,发现使用“生鲜灯”的商家普遍存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1月29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针对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重要提醒告知书:
一、即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更换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应以不明显改变所售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为标准。
二、《办法》施行之后,对仍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