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为煤矿配备专职矿长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日前公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解读。

针对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监察职责等方面进行明确,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煤矿是传统高危领域,当前,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养不高问题已成为安全生产最大“短板”。有些煤矿办矿能力水平不高,甚至有的矿长“不懂安全、不懂技术、只管出煤”。《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从法规上第一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煤矿企业应为煤矿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真正让“明白人”开矿办矿。据介绍,我国煤矿地质资源赋存条件复杂、隐蔽致灾因素多样,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很高。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灾水平,《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智能化开采,推动减人增效,降低井下人员劳动强度,提升安全高效集约开采水平。

此外,《条例》在法规层面强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其中,《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确保“矿矿有人管”。

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地区和煤矿保供问题突出。但是,保供是在安全条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须摆在第一位,不能笼统讲“千方百计增产保供”“为了增产保供千方百计”,不能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带病保供,该停不停、该关不关,出了问题保供不是免责理由。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否则,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赵雨彤 曹筱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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