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暖温带区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半干旱区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七十的,应当进行补植。”
(二)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三)将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河北省邮政条例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保障服务质量。”
(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六)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七)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删除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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