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公布依法保护耕地典型案例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洪超一、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6月间,刘某某在西丰县某村承包地内,利用钩机、铲车等机械设备将牛粪投入承包地内与土壤搅拌后,取土销售。经鉴定,涉案被破坏耕地面积29.92亩,其中基本农田19.05亩、一般耕地1.78亩、沟塘水面4.73亩、沟渠4.36亩。刘某某取土行为改变土地原有使用用途,使原有土壤腐殖层(原有工作层)被严重毁坏,维系农作物生长的供养系统已不复存在,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取土后,案涉耕地土壤贫瘠,种植条件短期难以自然恢复。
裁判结果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滥挖并非法出售黑土破坏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全县共有耕地80万亩,是全国500个粮食生产基地县之一,有丰富的黑土资源。加强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协调,筑牢农业发展根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规定,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本案中,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滥挖黑土进行贩卖,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在惩戒犯罪的同时,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耐心的教育,使被告人深刻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悔过,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提升人民群众黑土地的保护意识具有较好的典型示范和宣传教育意义。二、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山县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张某某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00元。张某某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在案涉地块挖坑用于水产养殖,水深最浅处达2-3米。经鉴定,张某某的行为使农田土壤损毁严重,破坏了作物生长环境,失去种植作物的生产条件,造成农田严重损害。
裁判结果
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引发的刑事案件。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涉地块挖坑用于水产养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余亩,且拒不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了农田严重损害,其行为在当地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当前,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在耕地内挖塘搞鱼虾养殖的现象时有存在,在个别乡镇甚至形成一定规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实施“零容忍”,对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此案的有效处理,向全社会释放了严格保护耕地的高压态势信号,切实发挥出了强大的震慑效应,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果。三、周某某与某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自2019年起承包沈阳市于洪区某村民委员会的787亩农田用于耕种。2021年10月下旬,周某某发现其承包的农田里存有积水并散发刺鼻味道,机械无法下地秋收。经溯源查找,农田积水为沈北新区某村污水管线泄漏污水,该污水管线的产权单位和管理人为某水务公司。周某某在案涉土地内种植的玉米因污水浸泡导致减产造成损失。经当事人委托鉴定及测绘,土壤污染物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及《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332-2006)规定的标准,土壤污染面积314亩。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水务公司赔偿农田减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侵权事实存在,在某水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认定案涉玉米减产事实与水务公司管理的污水管线出现污水泄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水务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后果。结合周某某承包案涉土地2020年度、2021年度玉米总产量,以及2021年当地玉米平均亩产量、当地玉米市场价格,确定周某某因污水浸泡所产生的玉米减产损失。判决某水务公司向周某某支付玉米减产损失357,061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境污染导致玉米减产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玉米是我国第一大农作物,对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某水务公司管道的污水泄漏行为构成了环境侵权,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同时也给周某某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人民法院适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原则,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依法认定存在污染行为、损失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某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既结合了周某某上一年度产量情况,又综合考虑了当年当地玉米平均亩产量和玉米的市场价格,依法合理地确定周某某的减产损失,切实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其继续从事玉米种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以最大限度保护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为着眼点,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的决心。四、刘某某与司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司某某将其承包经营的2.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上大棚永久转让给刘某某,转让费45,000元。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协议未经过案涉土地发包人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案涉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签订协议时案涉大棚为弃种状态。此后刘某某欲翻建案涉大棚种植蔬菜,瓦房店某街道办事处及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由禁止刘某某翻建。刘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
裁判结果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司某某作为案涉土地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给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确认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司某某返还刘某某转让费45,000元;刘某某返还司某某案涉2.65亩承包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转让永久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本案司某某向刘某某转让基本农田时,地上蔬菜大棚已弃种,应及时恢复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当事人协议转让用于非粮食种植,违反了上述规定,此种行为亦会削弱农田粮食产能,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案涉协议无效的同时,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行为违反政策性规定进行了详细论述,表明了人民法院坚持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引导全社会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有积极作用。五、西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西丰县自然资源局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冯某某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西丰县某村土地挖掘泥炭土,遂开展立案调查。经勘测,冯某某擅自占用耕地4060.36平方米进行泥炭挖掘,非法采出泥炭土2092.6立方米。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西自然资监字〔202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36,019元,限期30日内自行恢复土地种植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冯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义务。西丰县自然资源局向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采泥炭土的行为,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冯某某合法权益的情形,裁定对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黑土保护职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泥炭土是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资源,具有重要的农业和生态价值,属于受矿产资源法保护的矿产资源。本案中,冯某某挖掘泥炭土的行为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土地耕种条件。人民法院高效行使审查权,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支持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开采泥炭土行为,依法保护黑土资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筑牢司法屏障,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合理保护利用耕地具有重要意义。六、魏某某诉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自2015年起,未经批准在大连金普新区某村占地建设猪舍及仓库项目。2021年5月,经专业机构测绘,魏某某占地面积共659平方米,其中旱地457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456平方米),果园202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对魏某某作出大自然资监(金)土罚字〔2021〕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魏某某15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5,720元。魏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占用的土地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果园,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判决驳回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予以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本案中,魏某某建设猪舍及仓库用地,属于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选址,并向乡政府备案,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魏某某占用45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猪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坚决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对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亦有警示及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