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事故致人受伤两次处罚不一致 海口秀英法检联合查明事情缘由化解行政争议
南海网7月15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2017年,赵某营提供的起重机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原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做出罚没17万元处罚决定,后因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于2022年11月份撤销该处罚决定,2023年8月份做出罚没30万元的处罚决定。两次不同的处罚决定,让赵某营难以接受,遂产生了行政争议。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联合秀英区检察院查明缘由后,积极组织行政调解,化解此次行政争议。
两次处罚决定不一致引起行政争议
2017年12月18日,赵某营以河南中原金鼎起重有限公司名义与海口高新区盛达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起重机供货合同》,销售一台起重机,并安装在海口高新区盛达货运有限公司厂房外墙立面。2018年4月28日,海南金龙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符某某乘坐该起重机时,从3楼到1楼时轿厢坠落受伤。
经查,发生事故的起重机系赵某营自购零件组装,赵某营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个人,冒用河南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2018年10月25日,原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并责令其拆除该台未经许可的升降机设备。
后因赵某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该处罚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被市监局撤销。2023年8月8日,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营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以及罚款23万元的处罚决定。
赵某营对于市监局处罚决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某营仍不服,将此事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遂产生本案行政争议。
法院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查明缘由
为妥善有效处理行政争议,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于2024年3月邀请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参与案件争议化解,并移送赵某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一体化办案。
本院受理后,一体化办案组首先审查了赵某营不服市监局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随后,共同走访市监督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召开案件座谈会,了解赵某营行政处罚一案中原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情况,前后两次处罚结果不一致的理由,以及过罚是否相当等问题,并听取其意见。
同时,一体化办案组向赵某营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案涉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营表示已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接受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但请求行政机关考虑其实际困难和积极赔偿的情形,在处罚幅度内减少处罚金额。
行政调解化解此次争议
市监局、海口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考虑到赵某营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4年5月17日,秀英区法院主持行政调解,秀英区检察院进行调解活动现场监督,赵某营与市监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行政调解协议,将并处罚款金额从23万元调整至10万元。赵某营接受行政处罚,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将罚款及违法所得共计17万元,缴纳至指定的财政收款账户。至此,此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监督+支持”的方式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积极与行政机关磋商,听取意见,同时联合法院查明缘由,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息诉服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行政调解协议,赵某营也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行政争议的成功化解,既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增强了调解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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